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中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中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 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 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 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 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 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須經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李中堅前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如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 ,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 本院卷第5頁),從而,本院審核結果,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
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另所處併科之罰金刑,雖不 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 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 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廖 穗 蓁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受刑人李中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共26次) │
├────────┼─────────┼─────────┼─────────┤
│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3日 │101年4月27日 │101年5月21日(2次) │
│ │ │ │101年5月22日(2次) │
│ │ │ │101年5月23日 │
│ │ │ │101年5月24日(2次) │
│ │ │ │101年5月30日 │
│ │ │ │101年6月1日 │
│ │ │ │101年6月2日(3次) │
│ │ │ │101年6月3日 │
│ │ │ │101年6月4日(2次) │
│ │ │ │101年6月5日 │
│ │ │ │101年6月6日 │
│ │ │ │101年6月7日 │
│ │ │ │101年6月8日 │
│ │ │ │101年6月10日 │
│ │ │ │101年6月11日 │
│ │ │ │101年6月12日 │
│ │ │ │101年6月13日 │
│ │ │ │101年6月15日 │
│ │ │ │101年6月18日 │
│ │ │ │101年6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
│ │ │高院) │高院) │高院) │
│ ├────┼─────────┼─────────┼─────────┤
│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最 後│ │852號 │852號 │85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 │102.07.30 │102.07.30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4279號 │4279號 │4279號 │
│ ├────┼─────────┼─────────┼─────────┤
│ │確定日期│102.10.18 │102.10.18 │102.10.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
│ ├─────────┴─────────┴─────────┤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3年(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
└────────┴─────────────────────────────┘
受刑人李中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共4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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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6月11日 │101年6月3日 │101年7月3日 │
│ │ │101年6月18日 │ │
│ │ │101年6月19日 │ │
│ │ │101年6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
│ │ │高院) │高院) │高院) │
│ ├────┼─────────┼─────────┼─────────┤
│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最 後│ │852號 │852號 │85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 │102.07.30 │102.07.30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4279號 │4279號 │4279號 │
│ ├────┼─────────┼─────────┼─────────┤
│ │確定日期│102.10.18 │102.10.18 │102.10.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
│ ├─────────┴─────────┴─────────┤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3年(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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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李中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轉讓禁藥 │
│ │ 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共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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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6月間某日至 │101年6月底、7月初 │101年7月1日 │
│ │101年7月3日 │某日 │101年7月2日 │
│ │ │ │101年7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
│ │ │高院) │高院) │高院) │
│ ├────┼─────────┼─────────┼─────────┤
│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最 後│ │852號 │852號 │85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 │102.07.30 │102.07.30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4279號 │4279號 │4279號 │
│ ├────┼─────────┼─────────┼─────────┤
│ │確定日期│102.10.18 │102.10.18 │102.10.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得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4號 │
│ ├─────────┴─────────┼─────────┤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3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8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