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38號
TCHM,104,聲,538,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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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中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中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 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 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 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 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 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須經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李中堅前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如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 ,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 本院卷第5頁),從而,本院審核結果,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



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另所處併科之罰金刑,雖不 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 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 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廖 穗 蓁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受刑人李中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共26次) │
├────────┼─────────┼─────────┼─────────┤
│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3日 │101年4月27日 │101年5月21日(2次) │
│ │ │ │101年5月22日(2次) │
│ │ │ │101年5月23日 │
│ │ │ │101年5月24日(2次) │
│ │ │ │101年5月30日 │
│ │ │ │101年6月1日 │
│ │ │ │101年6月2日(3次) │
│ │ │ │101年6月3日 │
│ │ │ │101年6月4日(2次) │
│ │ │ │101年6月5日 │
│ │ │ │101年6月6日 │
│ │ │ │101年6月7日 │
│ │ │ │101年6月8日 │
│ │ │ │101年6月10日 │
│ │ │ │101年6月11日 │




│ │ │ │101年6月12日 │
│ │ │ │101年6月13日 │
│ │ │ │101年6月15日 │
│ │ │ │101年6月18日 │
│ │ │ │101年6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
│ │ │高院) │高院) │高院) │
│ ├────┼─────────┼─────────┼─────────┤
│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最 後│ │852號 │852號 │85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 │102.07.30 │102.07.30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4279號 │4279號 │4279號 │
│ ├────┼─────────┼─────────┼─────────┤
│ │確定日期│102.10.18 │102.10.18 │102.10.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
│ ├─────────┴─────────┴─────────┤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3年(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
└────────┴─────────────────────────────┘



















受刑人李中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共4次)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6月11日 │101年6月3日 │101年7月3日 │
│ │ │101年6月18日 │ │
│ │ │101年6月19日 │ │
│ │ │101年6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
│ │ │高院) │高院) │高院) │
│ ├────┼─────────┼─────────┼─────────┤
│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最 後│ │852號 │852號 │85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 │102.07.30 │102.07.30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4279號 │4279號 │4279號 │
│ ├────┼─────────┼─────────┼─────────┤




│ │確定日期│102.10.18 │102.10.18 │102.10.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
│ ├─────────┴─────────┴─────────┤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3年(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
└────────┴─────────────────────────────┘
受刑人李中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轉讓禁藥 │
│ │ 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共3次) │
├────────┼─────────┼─────────┼─────────┤
│犯 罪 日 期│101年6月間某日至 │101年6月底、7月初 │101年7月1日 │
│ │101年7月3日 │某日 │101年7月2日 │
│ │ │ │101年7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字第14811、16554號│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聲請書誤繕為臺灣│
│ │ │高院) │高院) │高院) │
│ ├────┼─────────┼─────────┼─────────┤
│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最 後│ │852號 │852號 │85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 │102.07.30 │102.07.30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4279號 │4279號 │4279號 │




│ ├────┼─────────┼─────────┼─────────┤
│ │確定日期│102.10.18 │102.10.18 │102.10.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社會勞動 │ 不得社會勞動 │ 得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3號 │字第12604號 │
│ ├─────────┴─────────┼─────────┤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3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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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