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原宏(原名廖振龍)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原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原宏前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 月28 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