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鴻聖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蕙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
零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
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萬零陸佰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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