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19號
SLDV,106,補,1019,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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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鴻聖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蕙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
零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
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萬零陸佰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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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聖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