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秋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
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秋柄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