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孟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如附表,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法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張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