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103年度,12號
TCHM,103,重上更(三),12,20150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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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溢洋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小棋
      蔡慧君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亦姍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真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 律師
      梁馨予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99年度易字第3810號中華民國100
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12863、13520、16735、22071號;追加起訴案號:99
年度偵字第22710、23180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97號、100年度偵字第71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3次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部分均撤銷。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連亦姍黃鈺真梁馨予所犯分別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主刑部分,李溢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肆月;顏小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蔡慧君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連亦姍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黃鈺真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梁馨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壹、李溢洋於民國92年12月19日起,在臺中市○○路00號經營「 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餐廳(登記負責人為李溢洋之胞弟李 建謀,95年9月1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顏小棋,嗣於95年12月



15日辦理停業登記),先後雇用蔡慧君(92年12月起受僱) 、顏小棋(93年3月間起受僱)、黃鈺真梁馨予(前列2人 均自93年間起受僱;梁馨予於97年至98年3月間因生產而留 職停薪,於98年4月1日起復職)等人擔任該餐廳員工,並由 李溢洋之同居人連亦姍負責發放員工薪資,其等均明知李溢 洋並未開設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下稱智利鑫漢 公司)、或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下稱倍利鑫漢 公司),亦未擔任政府財政部門公職,更未實際從事國內或 國外股票、債券、基金投資或代客操作等業務。而李溢洋前 因經商虧損,且經營上開餐廳營運狀況不佳,對外積欠債務 ,為詐財花用,先與連亦姍2人於93年11月間某日遷入門牌 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由李溢洋於93年11 月23日以其胞弟李建謀名義購買之房屋同居,並夥同知情之 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均自93年12月間某日起,黃鈺真自 95年1月16日起、梁馨予自98年4月1日起,就下列其等分別 參與之各次詐財犯行,均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或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均由李溢洋以上開餐廳負責 人身份,對外或偽稱自己亦係財政部官員,或偽稱自己具精 算師資格,另經營智利鑫漢公司或倍利鑫漢公司,其員工顏 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均具會計師或精算師資 格,且公司名下持有公司債、金融債及結構債等債券,又負 責辦理債券清算,需要大筆金錢支付簽證費用以進行債券展 期、清算或分割,等清算完成後可獲得鉅額利益,並以轉讓 名下持有之債券予投資者及債權人以擔保投資或債權等虛偽 方式詐取金錢,由連亦姍於93年12月間起陸續提供如附表四 編號1、2所示、被告蔡慧君於93年10月4日起陸續提供如附 表四編號3至9所示、黃鈺真於95年1月16日起陸續提供如附 表四編號10至12所示等金融機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以詐取金 錢。嗣李溢洋於95年間將上開餐廳結束營業,另以臺中市○ ○路0段000號新址做為餐廳營運處所,惟實際上並未對外營 業;並於95年10月25日以黃鈺真名義購買臺中市○區○○○ 路000號15樓之7房屋供作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居住使用 ,另於95年12月12日以李建謀名義購買同區○○○路000號 19 樓之1房屋供作辦公室及招待所使用。而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均於其等受僱參與犯罪期間,分別在上開 餐廳、辦公室及招待所內穿著套裝,並對被害人聲稱係公司 提供之制服以取信前來接受招待之被害人,顏小棋則對被害 人自稱會計主任,並負責銀行支票過票、照會、退補、兼任



李溢洋司機,駕車搭載李溢洋外出與被害人會面、向李溢洋 彙報所有之支票兌付情形、及對參與投資之被害人發送投資 進度虛偽不實之簡訊等事務;蔡慧君負責至銀行辦理存提匯 款、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及登錄帳冊、支票簿等事務 ;黃鈺真梁馨予2人負責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珠寶 等事宜,並與連亦姍共同負責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10 樓之3李溢洋住處或19樓招待所內接待被害人;其等為取 信被害人,復由李溢洋於96年1月17日前之不詳日時起,在 上開363號19樓之1辦公室,均以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印表機 等設備,上網搜尋相關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利 用電腦內之Photoshop軟體模仿製作及合成偽造印文、關防 等方式,接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私文書、公文 書等不實文書;繼由李溢洋先後2次,分別於97年3月7日前 之97年間某日時、及98年11月16日前之98年間某日時,均在 上開363號19樓之1辦公室,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印表機等設 備,上網搜尋相關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利用電 腦內之Photoshop軟體模仿製作及合成偽造印文等方式,先 後2次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42、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6所示之 有價證券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而陸續備妥上開偽 造之不實文件資料俟機向被害人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 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其等先後所為不法犯行,詳述如 下:
╔═════════════════════════════════╗一║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共同對被害人陳俊良所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於93年間因擔任臺中縣(已改制為臺中市)西華慈惠 堂副堂主,參與廟務而結識陳俊良,乃與連亦姍顏小棋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自93年12月間某日起,先由李溢洋向陳俊良佯稱自己開設智 利鑫漢公司從事股市外資操作,可投資獲利以籌資蓋廟云云 ,並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 戶供陳俊良匯款以詐取金錢;復由李溢洋於96年6月前之某 日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① ②③所示私文書後交付陳俊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 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且由顏小棋於96年間以行動電話 對陳俊良佯稱自己係「富邦投顧副總經理何薇玲」,在外資 查驗中心工作,並對陳俊良傳送簡訊內容略為「何薇玲與律 師在交易所舉行三方股權轉移確認之公開聲明、李溢洋情況 和精神狀況很不樂觀,情況時好時壞、我一個獨立單位轄下 只有二十個編制員額卻要統籌全國四千多家法人單位實在分



身乏術...您的解款照行政院的意思:全國統一在11月中 年度申報及法說結束後放行...今天結構債成本效益作業 多虧貴公司及溢洋襄助」等不實之投資進度,令陳俊良相信 李溢洋之投資團隊內有「何薇玲」其人,顏小棋更於96年6 月間以「何薇玲」名義透過電話向陳俊良佯稱李溢洋之投資 尚欠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要求陳俊良出資云云,致 陳俊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上開期間內,陸續匯款至李 溢洋指定之連亦姍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或由顏小棋駕 車載送李溢洋至陳俊良位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 18樓之5之住處向陳俊良取款。迄至96年6月間某日止,李溢 洋、連亦姍顏小棋3人共同於以前揭方式接續向陳俊良共 詐取4344萬8044元得逞。
╔═════════════════════════════════╗二║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共同對被害人吳雪雲所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4 年11月30日起,先由李溢洋向其經營上開餐廳期間結識並稱 為「乾媽」之吳雪雲謊稱自己係智利鑫漢公司大中華區執行 長,從事外資結構債及股票投資,且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之 中央國庫債券,負責辦理「行政院九十四年度開發基金第 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七號專案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 保管結算交割6.1全系統商總機構業務」、「行政院金融管 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度第0214暨第0912號委外授權開發基金提 列報准(九十四年央債甲六)結構債券合議專案」(下稱「 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利益 ,然因尚欠簽證費等費用,須補足資金云云;並由連亦姍提 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吳雪雲匯 款以詐取金錢,顏小棋負責與吳雪雲聯繫匯款及收取現金事 宜,蔡慧君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事宜、製 作帳冊、及向吳雪雲收取現金。其等為取信吳雪雲,復由李 溢洋於上開期間內之不詳時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前已偽造 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2①②③④⑤所示之私文書及公文書並 交付吳雪雲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 名義人。吳雪雲受高額利益吸引,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出資 ,且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9所示帳戶供李溢洋使用,並向其配 偶林錦五、兒子林金輝、友人林玉敏李鎮南及其表哥李鎮 元、李明珪等人借款集資以交付投資款。迄至99年4月間止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4人共同以前揭方式接 續向吳雪雲共詐取4480萬元得逞。




╔═════════════════════════════════╗三║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對被害人黃茂森所為不法行為:║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偽造 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均 於94年11月9日起,先由李溢洋向其經營上開餐廳期間結識 之黃茂森謊稱自己係智利鑫漢公司大中華區執行長,從事外 資結構債及股票投資,且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之中央國庫債 券,負責辦理「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 獲得鉅額利益,然因尚欠簽證費等費用,須補足資金云云, 並由連亦姍蔡慧君分別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臺中 商銀西屯分行帳戶、由黃鈺真於95年1月16日參與時起陸續 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0、12所示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及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戶供黃茂森匯款以詐取金錢,顏小棋 負責與黃茂森聯繫匯款事宜,蔡慧君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 、處理支票兌付事宜、製作帳冊、及向黃茂森收取現金。其 等為取信黃茂森,由李溢洋於97年3月11日前之某日時,在 不詳地點,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3④所示之國 庫支票,併同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3①②③所示公 文書、私文書交付黃茂森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 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黃茂森受高額利益吸引,因而陷於錯 誤,陸續出資,並向趙國宏、吳冠生等親友借款集資以交付 投資款。迄至99年1月5日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 慧君4人共同以前揭方式接續向黃茂森共詐取1億1518萬元得 逞。
╔═════════════════════════════════╗四║李溢洋連亦姍共同對被害人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所為不法行為(連亦║ ║姍此部分詐欺犯行前經本院前審以罪嫌不足而諭知無罪): ║ ╚═════════════════════════════════╝ 李溢洋連亦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因李溢洋黃茂森對其所施詐術深信不疑 ,乃利用不知情之黃茂森以不法方式籌措金錢,由連亦姍提 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被 害人金錢之匯款帳戶,先由李溢洋黃茂森佯稱:智利鑫漢 公司在臺灣集保結算所持有之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 每人只需以上市股票現值之7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 或以上櫃股票現值之6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 股票自智利鑫漢公司名下過戶至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若 投資1百萬元,1個月後約可獲250萬元報酬云云,並由李溢



洋於96年12月24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交付其前已偽造完 成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私文書予黃茂森。不知情之黃茂 森乃於96年12月24日某時分,持之前往趙展佑之母親趙黃月 嬌住處,向在場之親友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等人同時出 示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 黃茂森並對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等人聲稱「友人可提供 低價認購股票之機會,邀集各該親友出資認購股票,資金需 匯至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匯款後須將股票劃撥 使用之存摺、匯款資料或個人身分資料傳真至其友人處,以 便辦理股票過戶」等李溢洋謊稱之上開虛偽言詞,致楊義雄 、趙展佑、趙格笙受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景所吸引,又均見 黃茂森出示之不實文件而信以為真,致陷於錯誤,趙展佑、 楊義雄均於96年12月25日分別匯款250萬元至連亦姍上開臺 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趙格笙則於96年12月28日匯款80萬 元至連亦姍上開帳戶內,李溢洋連亦姍2人共同以前揭方 式向趙展佑、楊義雄趙格笙分別詐取250萬元、250萬元、 80萬元得逞。
╔═════════════════════════════════╗五║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對被害人陳春銘、║ ║陳顯揚陳顯達所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及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 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其等並與梁馨予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先於95年1月間起,由李溢洋同時對與其 同住在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大衛道社區之鄰居陳春銘、陳顯 揚父子,謊稱自己開設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公司,可代為 操作從事海外投資以獲取高額投資報酬云云;由連亦姍、蔡 慧君分別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 戶供作詐取被害人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陳春銘、 陳顯揚陳顯達聯繫投資取款事宜及收取現金;蔡慧君又負 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向陳顯達等人收取現金 、製作帳冊等事宜;黃鈺真負責在李溢洋之招待所內接待陳 春銘、陳顯揚,並與自98年4月1日起開始參與之梁馨予在李 溢洋之招待所內接待陳顯達李溢洋復於96年1月間某日起 ,在上開大衛道社區等處,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 號5①②③④⑥所示公文書、私文書、及其於97年3月間偽造 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5⑤所示有價證券國庫支票等不實資料



接續出示予陳春銘、陳顯揚觀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 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且於96年1月間某日,接續向 偕同陳春銘、陳顯揚前往李溢洋上開住處詢問投資進度之陳 顯達謊稱其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中央國庫債券,負責辦理上 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利 益,可將陳春銘、陳顯揚已交付之金錢轉投資於從事金融投 資業務之「倍利鑫漢公司」、「智利鑫漢公司」,但上開二 家公司均係外資法人,需由陳顯達擔任公司負責人,以方便 辦理相關作業,且為繼續清算該項業務,尚須繼續提供資金 投資才能取回陳春銘、陳顯揚已投入之金錢等等不實內容; 上揭期間內,更由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於98年 某日,持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5③所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授權書、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款匯入作業通知單」等 私文書前往臺中市○區○道○街00號陳顯達住處,佯稱要將 李溢洋擁有之股票轉換給陳春銘父子等人,令陳春銘、陳顯 達、陳顯揚在上開偽造私文書內蓋章,並將上開偽造私文書 交付其等作為投資證明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 之文書制作名義人,致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均陷於錯誤 ,陳春銘自96年1月16日至97年11月12日止起接續匯款至連 亦姍、蔡慧君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 行帳戶,且提供其所有彰化第一商業銀行之甲存帳戶不詳票 號支票約20餘張供李溢洋使用;陳顯揚繼於96年2月5日匯款 1百萬元至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並提供其所有 第一銀行帳戶不詳票號空白支票74張供李溢洋使用;陳顯達 自96年1月17日起除交付現金外,並匯款至李建謀之合作金 庫中清分行帳戶、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迄至99 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以前揭方式向陳春銘詐取7175萬元、向陳顯揚詐 取1429萬8914元、向陳顯達詐取8070萬5140元得逞。 ╔═════════════════════════════════╗六║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前列2人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共同對被害人林 ║ ║玉敏所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經吳雪雲介紹而認識借款395萬予吳雪雲作為投資李 溢洋上述「0214專案」之林玉敏後,即夥同顏小棋蔡慧君 (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溢洋於97年8月間 向林玉敏謊稱自己從事債券買賣,要向林玉敏借錢及借用銀 行帳戶、空白支票,1個月支付30萬元利息,且其清算的國 庫支票即將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撥款,由財政部臺北區支



付處負責該撥款業務云云;顏小棋蔡慧君則負責與林玉敏 聯繫取款事宜及向林玉敏收取空白支票,李溢洋並將其前已 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偽造之公文書、私文書出示 予林玉敏觀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 作名義人,致林玉敏陷於錯誤,乃提供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 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及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空白支票共44張(票號:XG0000000至XG0000000;XG09 29957至XG0000000)交由顏小棋蔡慧君提供予李溢洋使用 ,復於97年8月14日持其所有之房屋,向李溢洋之不知情友 人王元亨辦理二胎貸款借得110萬元後,經王元亨將該貸款 110萬元匯入林玉敏之合作金庫帳戶內,再由李溢洋指示顏 小棋提領該110萬元。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共同以前揭 方式向林玉敏詐取110萬元得逞。
╔═════════════════════════════════╗七║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對被害人林政彥、及林昆正║ ║、王研麗夫婦、徐清良所為不法行為: ║
╚═════════════════════════════════╝ ㈠李溢洋黃茂森於95年2 月間至96年7 月間之部分投資金錢 係向林政彥所調借,認為有機可趁,乃與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連亦姍蔡慧君分別提供如附表四編號 1、7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鈺真提供如附表四編 號10所示之臺中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林政彥金錢 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林政彥聯繫取款事宜及向林政彥 收取支票;蔡慧君又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 製作帳冊等事宜,先由李溢洋利用不知情之黃茂森於96年10 月間某日向林政彥出示李溢洋前已偽造完成之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相關文件,並轉述李溢洋所表示:智利鑫漢公司在臺 灣集保結算所持有之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每人只需 以上市股票現值之7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以上櫃股 票現值之6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股票自智利 鑫漢公司名下過戶至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倘若投資1百 萬元,1個月後即可拿到約250萬元之報酬,資金需匯至連亦 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匯款後須將股票劃撥使用之存 摺、匯款資料或個人身分資料傳真至其友人處,即可辦理股 票過戶等語。林政彥受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景吸引,且見黃 茂森出示上述股票清單,致陷於錯誤,陸續出資,並向其弟 林春湧(原名林楠翔)、其姊林蕙燕、友人林昆正、王研麗 夫婦、徐清良等親友以自己名義借款集資以交付投資款。 ㈡又林政彥因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催討未依約償付之借款,乃



黃茂森催討欠款,黃茂森轉而要求李溢洋直接向林政彥清 償所欠款項;而李溢洋透過林政彥得知其友人林昆正、王研 麗夫婦、徐清良亦頗有資力,復與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連亦姍提 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鈺真提 供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林 昆正、王研麗、徐清良金錢之匯款帳戶;蔡慧君提供如附表 四編號3所示之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戶供作詐取林昆正、王 研麗金錢之匯款帳戶;蔡慧君另提供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徐清良金錢之匯款帳戶;顏 小棋負責與林昆正、王研麗、徐清良聯繫取款事宜,蔡慧君 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製作帳冊等事宜。 其等乃透過不知情之黃茂森安排於97年1月6日在嘉義市某木 材工廠內,由李溢洋偕同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等人到場 ,李溢洋向在場之林政彥、徐清良、及林昆正、王研麗夫婦 佯稱自己係精算師,正從事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顏 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係證券公司負責處理0214專案之專 員,該計畫再1星期就要結案,可以清算出股票供投資人以7 折價格認購,並利用不知情之黃茂森出示前揭偽造之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相關文件予林政彥、徐清良及林昆正、王研麗 夫婦觀覽而行使之,且說明林政彥已投資很多錢,要求其等 協助投資,李溢洋復佯稱自己罹患大腸癌,希望在有生之年 完成上開投資,若完成投資可給予高額獲利云云;李溢洋繼 於97年5月至8月間接續向林昆正、王研麗夫婦謊稱因辦理轉 換受款人身份等事務,須提供資金協助完成上開計畫云云; 再於99年1月18日晚上,李溢洋夥同顏小棋蔡慧君、黃鈺 真,並偕同不知情之黃茂森、林政彥前往林昆正住處,利用 黃茂森向林昆正、王研麗表示臺北區支付處要支付280 億 704萬5000元給黃茂森,但因積欠規費1500萬元未繳納,而 無法領取,欲向林昆正、王研麗夫婦借款1150萬元,俾於領 得該款項後,於1週內還款給林昆正、王研麗夫婦云云。上 揭期間內,李溢洋為取信林政彥等人,均在不詳地點,分別 將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7①、②所示、編號8①、 ②所示公文書、私文書、及其於97年3月間偽造完成之如附 表三編號16所示有價證券國庫支票等不實文件接續出示予林 昆正、王研麗觀看、及交付予林政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林政彥因之陷於錯誤,仍 接續匯款至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鈺真之三信 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迄98



年10月14日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 共同以前揭方式向林政彥詐取2011萬7264元得逞;林昆正、 王研麗夫婦亦因之陷於錯誤,陸續出資認購股票、投資上開 「0214專案」及交付借款,迄99年1月20日止,李溢洋、連 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以前揭方式向林昆正、 王研麗夫婦詐取3362萬8718元得逞。
李溢洋見徐清良未立即出資認購其偽稱「0214專案」股票, 乃接續向徐清良謊稱因辦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須籌 措資金以完成上開計畫,並於97年6月26日前之不詳日時, 將其於97年3月間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有價證券 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及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9② ③所示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等不實資料,利用不知情之自稱 「經理」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持之在高雄市科工館,出示 於徐清良觀看並交付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有價證券國庫專戶 存款支票、及其中如附表二編號9②偽造文件而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徐清良因之陷於 錯誤而陸續出資投資上開「0214專案」,迄99年1月21日止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以前揭方 式向徐清良詐取380萬元得逞。
╔═════════════════════════════════╗八║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對被害人黃正忠所║ ║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於95年間結識上開餐廳員工黃國隆之父親黃正忠後, 即以代為操作股票方式向黃正忠取得投資款,且於數日後即 交付含本金及高額報酬之金錢予黃正忠,使黃正忠誤信李溢 洋有投資股票之專業能力;繼於96年3月間某日向黃正忠諉 稱要結束所經營之倍利鑫漢公司及智利鑫漢公司業務,可取 回9千萬元資金,惟需一筆資金處理上開公司清算業務,並 以發票人蘇李換之不詳支票供擔保而向黃正忠借款,該支票 亦經提示獲得付款;適李溢洋亟需資金,且見已取信黃正忠 ,乃夥同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及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 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其等並與梁馨予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 號1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蔡慧君提供如附表四編 號7、9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 戶供作詐取黃正忠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黃正忠聯 繫匯款、取款事務,蔡慧君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



票兌付、製作帳冊等事宜,黃鈺真負責收取現金、處理支票 兌付等事務、向黃正忠拿取支票等事務,梁馨予自98年4月1 日起參與向黃正忠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務;並由李溢洋先向 黃正忠佯稱欲將公司賣給蘇李換,可獲利3億元,但須支付 會計師簽證費云云,繼則佯稱其欲向蘇李換買回公司以獲取 豐厚利益云云,向黃正忠借款;再向黃正忠佯稱在買回公司 後,保證將公司過戶至黃正忠詹明達、蔡永揮等人名下云 云;且為使黃正忠願意繼續借款及拖延還款期限,乃由李溢 洋於97年3月20日前之不詳日時,在黃正忠家中,將其前已 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0①②③④公文書、私文書、及其 於97年3月間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有價證券國庫支 票等不實資料交付黃正忠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 造之文書制作名義人。黃正忠受高額利息吸引,因而陷於錯 誤,自96年3月間起陸續交付金錢,且提供其所有中華商銀 東興分行、臺中二信向上分行、臺灣企銀興中分行、臺中商 銀等4家銀行帳戶之不詳票號空白支票200多張供李溢洋使用 ,並向費南康、詹明達、蔡永揮等友人借款集資以交付李溢 洋。迄至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以前揭方式向黃正忠共詐取4300 萬 元得逞。
╔═════════════════════════════════╗九║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對被害人張景棠(║ ║已更名為張峖舜,下稱張景棠)、許智瑄(已更名為許迦嬪,下稱許智瑄)║ ║夫婦所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於97年間透過顏小棋出售雞血石而結識「大漢水晶藝 品店」負責人張景棠、許智瑄夫婦,即夥同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 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連亦姍在前 揭住處內接待張景棠夫婦,並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臺 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由蔡慧君提供如附表四編號4、9所示 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作詐取 被害人金錢之匯款帳戶;顏小棋負責與張景棠、許智瑄聯繫 匯款、取款事務,蔡慧君並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 兌付、製作帳冊等事務,黃鈺真負責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 付等事務,梁馨予自98年4月1日起參與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 務,其等乃於97年4月間某日,在李溢洋上開住處,先由李 溢洋向張景棠、許智瑄夫妻2人佯稱自己是財政部台北區支 付處票券保管交割業務承辦人員,因承辦該項業務需要資金 周轉之需求,欲向其借款周轉,復出示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



附表二編號11所示公文書、私文書等文件供張景棠夫妻觀看 而行使之,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1④所示公文書影本及不詳 姓名案外人開立之客票作為擔保借款及清償藝品買賣價金之 用,黃鈺真梁馨予繼於99年1月11日前某日時,持偽造之 「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支用機關電子支付系統安裝、設定資 料申請表」供張景棠夫妻簽名,致張景棠、許智瑄夫婦陷於 錯誤,先後以匯款、交付現金等方式交付借款,復交付價值 1千萬元之珠寶供李溢洋向他人質押借款之用,另張景棠提 供其設於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帳戶 、許智瑄提供其設於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及0000- 000-000000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國泰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及其所有臺灣銀行、合 作金庫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不詳票號空白支票200多張供 李溢洋使用。迄99年4月間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以首揭方式向張景棠、許智瑄 夫婦共詐取2715萬5000元得逞。
╔═════════════════════════════════╗十║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對被害人葉德光(已改║ ║名葉治和,下稱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所為不法行為: ║ ╚═════════════════════════════════╝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連亦姍提供如附表四編號 1、2所示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合作金庫衛道分行等帳戶、 蔡慧君提供如附表四編號4、7所示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臺 中商銀西屯分行等帳戶供作詐取被害人金錢之匯款帳戶;顏 小棋負責與葉德光等人聯繫匯款、取款事務,並與蔡慧君黃鈺真分別負責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付事務,梁馨予自98 年4月1日起參與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務。其等先由李溢洋於 97年10月底向其透過案外人蔡志勇介紹而結識有意從事投資 之葉德財、葉子豪偽稱其所投資之國庫債券已進入結清階段 ,業已投資20餘億元,因清算的簽證費用不足,需另由投資 者自行支付簽證費用,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藉詞邀約葉德財 、葉子豪參加投資,經葉德財、葉子豪於97年11月間再介紹 葉德光李溢洋認識後,葉德光亦有投資之意願,李溢洋遂 繼續向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3人謊稱:其持有精算師執 照,且罹患大腸癌云云;繼於2、3個月後續向葉德光等人謊 稱:癌症轉移變成骨癌,因持有94年間投資之中央公債,在 清算完成後,可獲得一筆為數可觀的金額,因罹癌壽命不長



,欲將受益人轉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3人,讓葉德光 等人擔任李溢洋之代理人,持續完成該清算過程,惟需支付 清算業務所需之會計師簽證費、清算業務保證金、印花稅等 款項,更謊稱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黃國隆、江淑靜、 林金女、吳雪雲、陳毅銘等人係「0214專案」之前一批受益 人,需將投資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內,始可將清算國庫債券之 受益人移轉云云;而李溢洋為取信葉德光等人,先於不詳時 間出示其前已偽造完成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公文書、私文 書等文件供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觀看而行使之;更於98 年11月2日在其上開住處,出示其於98年間偽造完成之如附 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有價證券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供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在及場之林洪鈞觀看而行使之;繼由李溢 洋於98年11月18日將前揭偽造之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國 庫專戶存款支票照片傳送予葉德光葉德光葉德財、葉子 豪因之誤信李溢洋所言為真,乃受高額獲利吸引,均自97年 12月間起至99年4月間止分別陸續交付金錢,且葉德光提供 發票人為其本人(渣打頭份分行帳戶)、承阜有限公司(負 責人陳仁宏、臺灣企銀苗栗分行帳戶)、億豐有限公司(負 責人李文欣、臺灣企銀苗栗分行帳戶)、全植薆經典美容坊 (負責人戴瑪莉、萬泰商銀苗栗分行帳戶)、伍冠工程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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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