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555號
TCHM,102,上訴,1555,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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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啟文
      林彥忠
      楊宗棋
      郭文秀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陳雅雯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李振煌
選任辯護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1 年度訴字第275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92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連啟文係「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麥邁 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之負責 人。被告林彥忠係「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址設高雄市 ○○區○○街000 巷00○0 號)」之負責人。被告楊宗 棋係「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被告郭文秀係「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下稱三惠製材所公司)」、「惇 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惇惠公司)」、「山惠石材有限 公司(下稱山惠公司)」及「三惠綠建材有限公司(下 稱三惠綠建材公司)」等集團之負責人。被告李振煌係 被告郭文秀經營上開公司集團之業務協理,被告陳雅雯 原係上開公司集團之業務,其後擔任「群合北山有限公 司(下稱群合北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下稱花蓮水 保分局)於民國(下同)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花蓮 縣中區農村再生建設工程測設及監造(下稱花蓮工程測 設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被告連啟文 有意取得該標案,明知「麥邁公司」並非政府立案或登



記有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亦非經政府機關 授權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並不具備參與投標之 資格,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 ,取得具有投標資格但無投標意願之被告林彥忠之同意 ,借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參與該次投標; 被告林彥忠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 ,同意被告連啟文借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參 與投標,並授權被告連啟文得使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 所」及「林彥忠」之印章,由被告連啟文自行填載投標 書、計算標價價格及在「投標廠商負責人簽章」欄位內 代簽被告林彥忠之署名後,參與投標,經減價後以該工 程結算金額之8.95%即新台幣(下同)31萬8418元,得 標承作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被告連啟文自借牌參與決 標之際,即指示麥邁公司之員工林怡凡、謝淳郁以「林 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主導標案工程簡報、繪製平面 圖及製作工程預算書等,並印製「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 —設計師林怡凡」等名片交予林怡凡等人使用。 (三)被告連啟文借牌得標上開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並擔任 該專案負責人,負責實際決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8條 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 人員,經辦該標案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等業務。 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機關 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 品或服務之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 除因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已在招標文件上註 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外,不得提及特定之商標或 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 者。其亦明知市面上並無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 之建材,且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 用該建材之必要,竟與被告郭文秀、被告陳雅雯等人基 於為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文秀先向「 彰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埔鹽鄉○○村 ○○路0 段000 號,下稱彰太公司)」以每片(規格為 90×60×14.5公分)單價73元之價格(換算每平方公尺 價格為135 元),採購僅能使用於食品包裝使用、無公 信機關檢測承載能力之「紙塑內襯包材(材質為瓦楞紙 ,僅可回收80%)」,自行命名為「高承載環保紙磚」 商名,訂定規格、繪製施工斷面圖及施工規範等圖檔資 料後,並向彰太公司索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紙 塑內襯包材」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證書編號:環標字第



4093號),混充作為「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環保標章使 用證書。再由被告陳雅雯將前述關於「高承載環保紙磚 」之型式、施工斷面圖及紙磚施工規範等資料儲存於隨 身碟後,交付給被告連啟文使用,經被告連啟文指示麥 邁公司之設計師林怡凡、謝淳郁使用於其等測設監造花 蓮縣「武鶴生態教育園區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該預算 書中規劃園區內大、小停車場所鋪設之建材,需百分之 百使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 為每片90×60×14.5公分,據以限制材料使用及規格, 並於預算書中將「高承載環保紙磚」每平方公尺單價提 高為1100元,總金額共62萬7000元。上開測設監造案在 花蓮縣瑞穗鄉舞鶴村之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7 月間公開 招標,標案名稱為「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於 同年8 月10日開標,由「景晟景觀綠化工程(下稱景晟 工程)」以390 萬元得標承作。因市面上僅被告郭文秀 之「三惠公司」(或稱「山惠公司」)集團獨家販售「 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景晟工程之負責人吳賢麟即指 示員工向三惠(或山惠)公司詢價,三惠(或山惠)公 司則告知應向被告陳雅雯於該時經營之群合北山公司購 買,該批「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則以群合北山公司之 名義,透過三惠(或山惠)公司出貨送至景晟工程。嗣 因花蓮水保分局之工程員潘同坤察覺該建材所附環保標 章使用證書之產品名稱為「紙塑內襯包材」,顯與「高 承載環保紙磚」不同,且已逾有效期限,而出名為測設 監造案之「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亦無法補提合格證書 ,故於99年10月21日發函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改以混凝 土鋪面地坪加點焊鋼絲網及隔縫植草綠化方式處理,將 「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費全數刪除(刪除41萬3877元 ),變更增加混凝土費用14萬4727元,合計扣款26萬 9150元,工程款結算金額計363 萬850 元(即390 萬元 扣款26萬9150元),因而致渠等並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 。繼而花蓮水保分局依據該案工程之材料設計壟斷,懲 罰「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12萬2239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合併其他疏失懲罰1 萬5333元,共13萬7572元。花蓮 水保分局於代繳所得稅及代扣違約金後,將測設監造服 務費分次匯至戶名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華南商 業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彥忠再以轉匯方式,將款項轉入 戶名為「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新店 分行帳戶內。
(四)緣臺中縣石岡鄉公所(下稱石岡鄉公所,現改制為臺中



市政府石岡區公所)於99年3 月15日公告辦理「臺中縣 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委 託設計監造案」(下簡稱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 程設計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由「楊宗 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承作。被告楊宗棋擔任該專案實 際決策負責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受機關委託提 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經辦該標 案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等業務。明知依政府採購 法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 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除因無法以精確 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已在招標文件上註明諸如「或同等 品」字樣者外,不得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 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其亦明知市 面上無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之建材,且紙製品 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 竟與被告郭文秀、被告李振煌等人基於為圖私人不法利 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文秀向彰太公司採購「紙塑內 襯包材(規格為每片90×60×14.5公分)」後(其分擔 之犯行同如犯罪事實( 三) 所載),再由被告李振煌將 前述關於「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型式、施工斷面圖及施 工規範等資料交付給被告楊宗棋,被告楊宗棋即指定使 用在臺中縣石岡鄉公所(石岡鄉明德路)之工程設計預 算書,規劃該人行步道改善工程須使用「高承載環保紙 磚」,規格為每片90×60×14.5公分,據以限制材料使 用及規格,並於預算書中將每平方公尺單價提高為450 元,總金額共66萬2989元。上開測設監造案之實體營造 工程於99年5 月間開始公開招標,標案名稱為「臺中縣 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 ,於99年6 月17日開標,由「邑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邑陞公司)」以1329萬6000元得標承作。被告李振煌知 悉邑陞公司得標承作後,隨即主動向邑陞公司負責人王 裕昌提出「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報價,王裕昌即向被告 李振煌採購下單,經被告李振煌以「山惠公司」名義, 以每平方公尺450 元之價格出貨至邑陞公司施作。嗣該 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12月完成驗收,使用「高承載環保 紙磚」建材之結算金額為48萬9418元,而使被告楊宗棋郭文秀李振煌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五)因認被告連啟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同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意圖



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遂等罪嫌;被 告林彥忠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嫌;被告郭文秀涉犯政府 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 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遂及同法第88條第1 項意圖私利, 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等罪嫌;被告陳雅雯涉 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意圖私利,對工法 、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遂罪嫌;被告楊淙棋涉犯政 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 法令之限制罪嫌被告李振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罪嫌等情 。
(六)起訴書所指上開犯罪事實,係以本件判決後附之附表所 示證據資為論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其立法理由:「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 止濫行起訴‥‥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明之實質責任」。因此,公訴案件犯罪證據之蒐集及 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與指出證明之方法,均 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範圍 內進行調查證據,其經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已足以 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 其真實之程度者,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自不能為有罪 之認定。且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關於某種犯罪之調查不易, 即放棄上開原則之堅持,致有違背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 證明之原則。是以,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及94年 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本院採為認定被 告等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 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四、訊據被告連啟文林彥忠楊宗棋郭文秀陳雅雯及李振 煌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各該犯行,且其等之不 爭執與爭執之事項如下:
(一)被告連啟文
1.不爭執事項:被告連啟文對於其為「麥邁公司」負責人 ,被告林彥忠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緣花 蓮水保分局於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花蓮縣工程測設監 造案之限制性招標,被告連啟文係以「林彥忠建築師事 務所」之名義參與投標,且被告林彥忠授權被告連啟文 得使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及「林彥忠」之印章, 由被告連啟文自行填載投標書、計算標價價格及在「投 標廠商負責人簽章」欄位內代簽被告林彥忠之署名後, 參與投標,經減價後以該工程結算金額之8.95%即31萬 8418元,得標承作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被告連啟文自 參與決標之際,即指示麥邁公司之員工林怡凡、謝淳郁 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主導標案工程簡報、繪 製平面圖及製作工程預算書等,並印製「林彥忠建築師 事務所—設計師林怡凡」等名片交予林怡凡等人使用; 嗣麥邁公司得標後,即於該監造案之預算書中,規劃園 區內大、小停車場所鋪設之建材,需百分之百使用具有 環保標章認證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 90X60X14.5公分,而該「舞鶴生態教育園區工程」由景 晟工程以390 萬元得標承作,景晟工程並向群合北山公 司訂購、由三惠製材所公司出貨該工程所需之「高承載 環保紙磚」至景晟工程,惟因花蓮水保分局之工程員潘 同坤察覺該建材所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名稱為「 紙塑內襯包材」,顯與「高承載環保紙磚」不同,且已 逾有效期限,而出名為測設監造案之「林彥忠建築師事 務所」亦無法補提合格證書,故於99年10月21日發函要



求變更工程設計,改以混凝土鋪面地坪加點焊鋼絲網及 隔縫植草綠化方式處理,將「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費 全數刪除(刪除41萬3877元),變更增加混凝土費用14 萬4727元,合計扣款26萬9150元,工程款結算金額計 363 萬850 元(即390 萬元扣款26萬9150元)。繼而花 蓮水保分局依據該案工程之材料設計壟斷,懲罰「林彥 忠建築師事務所」12萬2239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合併其 他疏失懲罰1 萬5333元,共13萬7572元。花蓮水保分局 於代繳所得稅及代扣違約金後,將測設監造服務費分次 匯至戶名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華南商業銀行帳 戶內,被告林彥忠再以轉匯方式,將款項轉入戶名為「 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戶 內等情均不爭執。
2.爭執事項
⑴借牌投標部分:
①被告林彥忠對於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自始即有 投標之意願,與麥邁公司就上開投標案件係屬合作 之模式,被告林彥忠不僅參與評選,更參與執行本 案有關建築、結構計算及監造之工作,況「舞鶴生 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僅為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 件中之其中一工程,並不能僅因「舞鶴生態教育園 區營造工程」中建築之部分較少,而逕認整個花蓮 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即為麥邁公司向林彥忠建築師 事務所借牌投標之案件。
②況本案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並未限定投標廠商之 資格需具有技師執照,故縱麥邁公司並未與林彥忠 建築師事務所合作,麥邁公司本身即有投標之資格 ,自無借牌投標之必要。
⑵壟斷綁標部分:
①被告連啟文於「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工 程預算書中,雖有規定係採用「100 %回收紙」及 「環保標章」之「高承載環保紙磚」,但未提及商 標或商名、專利、設計來源、生產者與供應者等, 自無限制競爭之情形。且「高承載環保紙磚」雖名 為「紙磚」,然在此施工工法下,實際上係作「紙 模」之用法,實難因名稱不適切而認被告有壟斷綁 標之惡意。
②上開「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採用,並非被告連啟文 指示麥邁公司員工林怡凡、謝淳郁使用,係被告連 啟文與林怡凡、謝淳郁等公司員工共同開會決定。



③「高承載環保紙磚」上之「100 %回收紙」以及規 格尺寸並非特殊規格材料,其餘廠商均可輕易製作 ,公訴人無法證明其他廠商無法製作,又何來壟斷 而言?
④並未牟取不法利益:起訴書所載「高承載環保紙磚 」每平方公尺1100元係屬錯誤,其實僅有400 元, 且本材料總價400 元/ 平方公尺×390 平方公尺= 15.6萬元,僅佔總工程款6573萬元只不過2.37%, 所佔之百分比實在太低,如他廠商壟斷該材料而圖 利該廠商,怎會使用低單價以及低總價而為之?實 與常情相違。
⑤被水保局依契約罰款卻不做辯解,並非因心虛而接 受處罰,乃因本公司在水保局尚有瑞穗鄉社區農村 再生社區整體規劃、花蓮農村景觀美學營造及推廣 計畫、99年度花蓮地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等案執行 中,因為求其他案件不被刁難,故採取息事寧人之 態度。
(二)被告林彥忠:借牌投標部分之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均同被 告連啟文
(三)被告楊宗棋
1.不爭執事項:被告楊宗棋不爭執其為「楊宗棋建築師事 務所」負責人。緣臺中縣石岡鄉公所於99年3 月15日公 告辦理「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 之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由「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 」得標承作。楊宗棋擔任該專案實際決策負責人,符合 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 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經辦該標案之規劃、設計、審 查及監造等業務。被告楊宗棋即在臺中縣石岡鄉公所( 石岡鄉明德路)之工程設計預算書,規劃該人行步道改 善工程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60× 14.5公分,並於預算書中將每平方公尺單價訂為450 元 ,總金額共66萬2989元。上開測設監造案之實體營造工 程於99年5 月間開始公開招標,標案名稱為「臺中縣石 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 於99年6 月17日開標,由邑陞公司以1329萬6000元得標 承作。邑陞公司於得標後,其所施作使用的「高承載環 保紙磚」是由山惠公司出貨。嗣該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 12月完成驗收,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步道基層高 承載環保紙磚透水RC基礎工程結算金額為48萬9418元。 2.爭執事項:




⑴被告楊宗棋於規劃設計系爭工程預算書前,就「高承 載環保紙磚」產品,分別有三惠製材所公司、金美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美公司)、植日有限公司(下稱 植日公司)等3 家公司前來報價,可見市場上確有多 家廠商使用該產品,被告為求慎重,甚至主動上網查 證上揭3 家公司登記資料,確認3 家廠商之負責人均 非同一人,併同時呈報主管機關審查。當時3 家廠商 之產品每平方公尺報價在450 至495 元間不等,被告 即據此編列預算,絕無圖利特定廠商意圖。
⑵且被告參考引用「高承載環保紙磚」初始動機在響應 政府環保建材理念,依綠色採購相關法令參考「機關 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以「回收材質經由再 製過程,製成最終產品或產品之組件」,並具有環保 標章認證之紙模產品等為主要訴求,且設計前高承載 環保紙磚地坪工程已有施作於停車場之案例,加以系 爭工程因人行步道兼住家車庫、工廠等出入口,更常 有車輛停放,需兼顧人行步道內車輛承載重量及強度 、耐用等需求,故此「步道基層高承載環保紙磚透水 RC基礎」,其主要以人行步道高承載且為透水基礎為 主要訴求,而施工方法是以較厚之長方形環保紙模製 品鋪陳後,搭配綁紮鋼筋後再澆灌混凝土,俟混凝土 凝結到達預定強度後,不容易被車輛壓垮,達到步道 基礎為高承載程度,且因該較厚之環保紙模產品經施 工於頂端以高壓水柱沖開,在其放置位置可達到透水 效果,故本工程之工法自始設計均以鋼筋混凝土(RC )透水基礎為高承載基礎,環保紙磚之模具並未取代 鋼筋混凝土。況此產品除環保外,做出的地坪在透水 層及不透水層交界面在高溫地表上同時做試驗,兩者 溫度有差異,且被告楊宗棋在設計圖上透水空間4X6 ,有一半以上可以透水,故此工法比PPC 管或植草磚 更透水、堅固。起訴意旨認為所謂紙製品不如混凝土 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云云,顯屬 誤解。
⑶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高承載」、「環保」均 屬描述程度、趨勢之形容詞,不指特定商標商品,只 需環保可回收之紙模製品均可,況被告於臺中縣石岡 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預算書圖及招標文件書圖「施工 補充說明」第2 點、第31點業已載明可採用「同等品 」,更明確指出需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相關規定辦 理,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⑷被告楊宗棋辯稱並不認識「三惠公司」集團負責人郭 文秀、經理李振煌及業務陳雅雯,根本不知「三惠公 司」集團成員關係以及被告郭文秀命名研發並專斷銷 售「高承載環保紙磚」乙情。被告楊宗棋僅因李振煌 向被告楊宗棋推介該公司產品並報價始有業務上之接 觸,且互動僅只於公務。被告楊宗棋無從接觸被告郭 文秀、陳雅雯,亦無收受來自廠商之利益或回扣,缺 乏為被告郭文秀陳雅雯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罪動機 及意圖。
⑸此外,被告楊宗棋設計系爭工程圖說時,固有參考三 惠製材所公司、植日公司所提供之圖說,然此乃業界 慣例,工程師仍會依據經驗、個案需求及其他廠商類 似工法,予以調整。從系爭工程預算書施工斷面圖( 4 個施作項目)與卷附三惠製材所公司產品施工斷面 圖(7 個施作項目)可知,除上方平面相似,下方斷 面施工法、材料仍有差異,並非全然雷同,足證被告 楊宗棋並無綁標意圖。
⑹被告楊宗棋爭執其並未取得不法利益。
(四)被告郭文秀
1.不爭執事項:
⑴被告郭文秀不爭執其為「三惠製材所公司」、「惇惠 公司」、「山惠公司」及「三惠綠建材公司」等集團 之負責人。
⑵緣花蓮水保分局於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花蓮縣工程 測設及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被告連啟文負責之麥邁 公司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參與投標,得 標承作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嗣麥邁公司得標後,即 於該監造案之預算書中,規劃園區內大、小停車場所 鋪設之建材,需百分之百使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 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60×14.5公分, 而該「舞鶴生態教育園區工程」由景晟工程以390 萬 元得標承作,景晟工程並向群合北山公司訂購、由三 惠公司出貨該工程所需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至景晟 工程,惟因花蓮水保分局之工程員潘同坤察覺該建材 所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名稱為「紙塑內襯包材 」,顯與「高承載環保紙磚」不同,且已逾有效期限 ,而出名為測設監造案之「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亦 無法補提合格證書,故於99年10月21日發函要求變更 工程設計,改以混凝土鋪面地坪加點焊鋼絲網及隔縫 植草綠化方式處理,將「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費全



數刪除(刪除41萬3877元),變更增加混凝土費用14 萬4727元,合計扣款26萬9150元,工程款結算金額計 363 萬850 元(即390 萬元扣款26萬9150元)。繼而 花蓮水保分局依據該案工程之材料設計壟斷,懲罰「 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12萬2239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合併其他疏失懲罰1 萬5333元,共13萬7572元。花蓮 水保分局於代繳所得稅及代扣違約金後,將測設監造 服務費分次匯至戶名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華 南商業銀行帳戶內。
⑶其餘不爭執事項同被告楊宗棋
2.爭執事項:
⑴「高承載環保紙磚」之來源,係因國內停車場工程涉 及植草磚之施工時,包商傳統上多係用中空橡膠樁先 鋪設在平面後再澆灌混凝土,包商為節省成本,均於 混凝土尚未完全凝固前,即將中空橡膠樁抽出以製造 孔穴,該孔穴即可回填沃土植草或回填砂石透水,但 此工法之缺點在於中空橡膠樁抽出時,常會造成孔穴 同時碎裂或不平整。影響所及,於工程完工後,施作 之植草磚往往因不平整致車輛駛過時受力不平均致容 易碎裂,而無法高承載。而被告郭文秀於98年間,偶 然於便利商店外帶咖啡飲料之紙製杯架獲得靈感,以 紙製杯架改造為植草磚之紙模,以取代前述中空橡膠 樁之使用,憑此工法,搭配綁紮鋼筋後再澆灌混凝土 ,待混凝土結合鋼筋凝固後可以達到停車場或步道高 承載之效果,而紙磚(紙模)頂部以高壓水柱沖開後 ,即可回填沃土植草或回填砂石透水,然三惠公司並 無設備自行製造生產,乃經由網路搜尋就近找到彰太 公司開模生產,並發現彰太公司有「植草紙塑產品」 可供三惠公司訂購,是三惠公司所稱之「高承載環保 紙磚」即為彰太公司所稱之「植草紙塑產品」或「植 草磚」,且規格係由彰太公司所訂定,以百分之百回 收之瓦楞紙所製作。故「高承載環保紙磚」,此名稱 並非三惠公司所獨創或專有,彰太公司也曾以「植草 磚」、「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植草紙塑產品 」對外行銷。
⑵另彰太公司告知三惠公司,其環保標章「紙塑內襯包 材」(環標字第4093號業已包括「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或稱「植草紙塑產品」、「植草磚」),不 必另外申請環保標章,因而三惠公司認為自彰太公司 處購得之「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具有環保標章。



⑶「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乃彰太公司所生產,三惠 公司並無製造能力,且任何人均得向彰太公司採購, 且業界有能力製造類似產品者尚非罕見,故三惠公司 並無能力獨占市場。倘被告郭文秀真有綁標之意(被 告仍否認之),卻又無法阻止得標廠商不向彰太公司 或其他製造商採購,顯與常情有違。
⑷被告郭文秀並無綁標之行為動機:無論是花蓮縣舞鶴 鄉工程或是臺中縣石岡鄉工程中,被告郭文秀所屬之 三惠公司分別僅賺取每平方公尺50元、88元之差價, 相較於景晟工程、群合北山公司、邑陞公司所賺取之 150 元、65元、227 元之差價,業已賺取最少,是被 告郭文秀實無甘犯刑責去為別人綁標為別人賺錢甚明 。
⑸被告郭文秀並無綁標之犯罪行為:被告連啟文、林彥 忠及楊宗棋均不認識被告郭文秀,是被告連啟文(或 被告林彥忠、或麥邁公司職員謝淳郁、林怡凡)及被 告楊宗棋編寫各該工程預算書時,被告郭文秀未曾介 入。況三惠製材所公司之業務員平時即向各建築師或 設計師等可能之客戶及通路推銷或介紹三惠製材所之 產品(包括可向彰太公司購買之「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各建築師或設計師是否採用「高承載環保 紙磚/紙模」悉聽其自由,被告郭文秀絕未要求或影 響被告連啟文或被告楊宗棋要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而有綁標之行為。
⑹另被告郭文秀爭執「舞鶴生態教育園區」預算書內「 高承載環保紙磚」材料費用為每平方公尺400 元,起 訴書所載1100元是連工帶料(所有材料)之費用。 ⑺被告郭文秀爭執其並未因楊宗棋建築師於「臺中縣石 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中採用「高承載 環保紙磚」而獲得任何不法利益。
(五)被告陳雅雯
1.不爭執事項:
⑴被告陳雅雯原係被告郭文秀經營上開三惠公司集團之 業務,其後擔任群合北山公司實際負責人。
⑵其餘不爭執事項同被告郭文秀之不爭執事項⑵。 2.爭執事項:
⑴被告陳雅雯原係三惠製材所公司之業務,至各建築師 事務所或設計公司介紹、推銷三惠製材所公司之產品 本為職務上所需,被告於本案亦係向麥邁公司介紹產 品之過程中,得知麥邁公司取得花蓮舞鶴生態園區之



監造設計案,是被告本於業務之職責,介紹、推薦可 使用三惠製材所公司之建材,其中包含「高承載環保 紙磚」在內,並依照麥邁公司之要求而提供該產品之 規格圖說等行為,純屬一般商業行為,且為業務上所 常見方式,並無任何不法。另同案被告連啟文、證人 謝淳郁、證人林怡凡就花蓮舞鶴生態園區案工程如何 決定採用三惠公司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均係其等 經多次開會討論後,認該產品符合政府機關工程節能 減碳之需求,且亦符合水保局所附「綠色工法檢核表 」而採用,足見被告陳雅雯就該工程使用「高承載環 保紙磚」乙節,並無任何決策力或影響力。況被告陳 雅雯與麥邁公司或被告連啟文間,並未就是否選用「 高承載環保紙磚」有何利益輸送或對價關係,則被告 陳雅雯至多僅有商業上推銷行為,實難認其有本案任 何共同綁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⑵而被告陳雅雯自三惠製材所公司離職後,自行經營群 合北山公司,並作為三惠製材所公司之經銷商,對外 銷售該公司之建材。是舞鶴案招標前後,陸續有威億 公司、景晟工程等向群合北山公司要求提供「高承載 環保紙磚」之報價,並無任何為三惠製材所公司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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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新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惠綠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合北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源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惠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