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鄭富方律師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 鄧為元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葉君華律師原 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被 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陳榮傳 王弓 簡敏秋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潘宣頤律師 林凱倫律師被 告 李恆隆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被 告 林華德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被 告 賴永吉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被 告 郭明宗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選 任臨時管理人陳榮傳、王弓、簡敏秋為被告太平洋流通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事件攸關臨時管理人陳榮傳 、王弓、簡敏秋於本件聲明承受訴訟是否合法,關係本件太 流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效力,為免本件判斷與本院101年度非 抗字第72號事件所為判斷矛盾,乃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 定命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因該民事再抗告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非抗字第 72號裁定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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