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7號
TPHV,99,重訴,47,2015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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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鄭富方律師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
      鄧為元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葉君華律師
原   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
被   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陳榮傳
      王弓
      簡敏秋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潘宣頤律師
      林凱倫律師
被   告 李恆隆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被   告 林華德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被   告 賴永吉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郭明宗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選 任臨時管理人陳榮傳王弓簡敏秋為被告太平洋流通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事件攸關臨時管理人陳榮傳王弓簡敏秋於本件聲明承受訴訟是否合法,關係本件太 流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效力,為免本件判斷與本院101年度非 抗字第72號事件所為判斷矛盾,乃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 定命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再抗告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非抗字第 72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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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