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07號
SLDV,106,補,1007,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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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映電影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
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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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映電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