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323號
TPHV,104,抗,323,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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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23號
抗 告 人 沈嘉凌
相 對 人 李悅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管收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拘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有資力陸續支付購買預 售屋之自備款,且從其臉書網頁可知曾於民國102年11月間 赴宜蘭辦理親子慶生會、103年8月間搭乘頭等艙前往新加坡 旅遊,駕駛凌志廠牌新車,並遷至豪宅居住,更聘請坐月子 中心人員照顧1個月餘,可證相對人有資力揮霍,而不願清 償對抗告人之債務,有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之 情形,請依該項規定命相對人限期履行,及依同法第22條第 5項規定管收相對人。原法院迄今未命相對人提供擔保或限 期履行,逕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係以不作為曲解 聲請理由。況原法院已查明相對人至104年1月5日止已繳付 預收屋款項新臺幣(下同)1,352萬元,相對人有隱匿或處 分財產之情事,原裁定理由隻字未提,恐有偏頗之虞。為此 ,提起抗告,請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債務人未依第一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 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 ,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22 條第5項定有明文。是依該項規定聲請者,以債務人有事實 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 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經執行法院依同條第1項規定命其 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後,仍不供擔保或按期履行,或違反法 院依同條第2項規定所為限制住居之命令,再經訊問債務人 ,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方堪謂合。而此 規定之管收,乃強制處分之性質,涉及人身自由,於金錢請 求權之執行,適用上尤應審慎以論,儘先採用直接對物之執 行方法,注意債務人財產之執行,必該事件有不得已之情事 ,或非以該間接對人之執行無法達其執行之目的,而有管收 債務人以促使履行之必要者,方得適用之。
三、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有前述故不履行債務及隱匿、處分應供 執行之財產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5項規定聲請管



收相對人云云。惟:
㈠抗告人於103年7月7日執原法院同年3月6日103年度票字第12 8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以其對相 對人有1,500萬元本息之債權,聲請以原法院103年度司執字 第19967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強制執行其 所有各位在新竹縣新埔鎮、新竹縣竹北市之不動產及對第三 債務人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福公司)之土地及房 屋預定買賣契約債權與對大鑫統資產管理公司之800萬元投 資股份。嗣先後於同年月24日、同年11月26日具狀依強制執 行法第22條第1、5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命相對人限期履行及 管收相對人。然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迄今未曾限期命相對人 履行或提供擔保,亦未加以限制住居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管收之聲 請不符於同條第5項得予管收之要件,為於法不合。 ㈡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雖已聲請執行法院命債務人 限期履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是否依債 權人之聲請命債務人供擔保或限期履行,應由執行法院司法 事務官調查有無該條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及必要性後為適 當之處分。必執行法院踐行上開法定程序而命債務人提供擔 保或限期履行,債務人仍未依執行命令供擔保或履行時,法 官始得依同條第5項規定裁定管收債務人。非一經債權人聲 請命限期履行,法官即應裁定管收債務人,否則無異剝奪債 務人正當程序之保障。是抗告人執此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2 條第5項規定管收相對人,不應准許。至抗告人主張依系爭 執行名義所載,相對人對伊所負票款債務之到期日各為102 年10月24日及同年11月8日,相對人於同年7月30日簽訂土地 及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以自己名義購買預售屋並繼續依約 付款達1,352萬元等情,是否有隱匿、處分應供執行財產之 情事,而應命限期履行或提供擔保等情,應由原法院司法事 務官為適當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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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