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1號
TPHV,104,抗,1,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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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全嘉莉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相 對 人  久保雅司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簽名欄中關於「法官古表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古振暉」。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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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保雅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