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3年度,2075號
TPHV,103,抗,2075,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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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075號
抗 告 人 張傳修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俊傑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11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執事聲字第159 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明及抗告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前以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㈡ 字第122號案外人林宴夙與 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52867號返還房 屋強制執行事件,命伊應將臺北市○○區○○段0○段00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如原裁定附圖所示編號第5號停 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返還予系爭建物之全體共有人。 ㈡伊不服系爭確定判決,另以林宴夙為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 訴,經本院以102年度再易字第50號事件( 下稱系爭再審訴 訟)受理在案。伊嗣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7日與林晏夙 成立訴訟上和解,伊並依系爭訴訟和解,取得林晏夙就系爭 建物之應有部分,成為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之一,伊對系爭停 車位應已取得合法使用權源。
㈢系爭訴訟上和解係就系爭建物共有人林宴夙起訴請求伊將無 權占有系爭建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部分,以和解契約創設新 法律關係,並替代原有法律關係,亦即本件相對人據以聲請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已被系爭訴訟上和解所取代。況,伊 與林宴夙間成立之系爭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伊於上開確定判決後所取得之系爭建物地下室面積,已 超過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系爭停車位所占之面積,是 相對人已不得再執系爭確定判決請求強制執行。 ㈣再者,系爭建物原由羅進壽杜世彬及建商新添成公司等3 人共有,長久以來已有明示或默示之分管契約存在,伊受讓 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自得依分管契約繼續使用系爭停車位 ,故原法院於103年9月23日命伊返還系爭停車位之執行命令 (系爭執行命令),侵害伊之權利,應予撤銷。原法院司法 事務官所為執行命令,顯有不當。原裁定竟駁回伊之聲明異 議,自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 之裁定。
二、按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



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 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 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 字第352號裁定參照)。查:
㈠相對人前執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 處以103年度司執字第52867號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強制抗告人應將系爭停車位返還予相對人 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見系爭執行事件第1-86頁)。 ㈡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系爭執行命令,命抗告人自動履行, 相對人應於收受上開命令30日內,具狀陳報抗告人履行情形 ,如逾期未陳報,即認已執行完畢;抗告人逾期未履行,即 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見系爭執行事件第89頁反 面)
㈢抗告人於103年10月9日聲明異議,以其業於再審訴訟中與再 審被告林宴夙成立系爭訴訟上和解為由,請求撤銷原法院系 爭執行命令(見系爭執行事件第104-121頁); 原法院司法 事務官於103年11月4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見系爭 執行事件第129-130頁)。
㈣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法院於103年11月26日又以103年 度執事聲字第15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 抗告人不服, 提起本件抗告後, 原法院執行處於103年12月10日「經債權 人(即相對人)導往現場,並會同士林地政人員到場丈量返 還之範圍,現場執行情形如下:…士林地政人員依本件執行 名義附圖所示編號5車位(面積20.88平方公尺),現場丈量 其位置及範圍…債務人(即抗告人)之代理人稱不同意將編 號5車位返還給債權人(即相對人) 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經 檢視現場編號5停車位現係空位, 本日即將執行名義附圖所 示編號5車位點交由債權人(即相對人) 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管受」,本件執行完畢,有執行勘點筆錄可證(見系爭執行 事件第142-143頁)。
㈤據上,抗告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執行命令,雖在系爭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惟該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縱為撤銷或更 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依前揭說明,本院 自可以此為理由,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抗告意旨再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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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