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引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霖(原名黃子僑)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亨嘉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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