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劉阿義 劉金蘭 劉有珍 劉家田 劉傳福 劉來富 劉源豊 劉大誠 劉新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林李達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瀚鋒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被上訴人 許暖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複代理人 溫俊富律師被上訴人 許新輝 許山論 許山龍 許清瑜 許新權 許鵬程(即許源傳之承受訴訟人) 許伸利(即許源傳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子(即許源傳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美(即許源傳之承受訴訟人)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被上訴人 康孟喆訴訟代理人 康葉芬芳被上訴人 康嘉裕 康葉嫦娥 康孟靜 陳敏彥 陳昌文 陳昌智 陳昌耿 康淑容 林振義(即林康淑雅之承受訴訟人) 林慧瑾(即林康淑雅之承受訴訟人) 林昌源(即林康淑雅之承受訴訟人) 林慧瑜(即林康淑雅之承受訴訟人)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被上訴人 康陳白鶴 康彰鈞 康彰琪 康彰志 康彰巽 康嘉福 鄧康秀琴被上訴人許源傳之繼承人 許秀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許秀雲為被上訴人許源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本件被上訴人許源傳於民國103年1月26日死亡,訴訟程序當 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全體訴訟人合法承受訴訟之聲明。二、查許源傳之繼承人有許鵬程、許伸利、許秀雲、許秀子、許 秀美,並據其繼承原許源傳蘆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有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等件可證(本院卷1第174至178、241至258頁、卷2第3 、196頁),然僅許鵬程、許伸利、許秀子、許秀美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本院卷1第173頁),許秀雲則迄未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許秀雲為許源傳之承受訴訟人,與許鵬 程、許伸利、許秀子、許秀美一同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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