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1039號
TPHV,103,上,1039,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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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周功鑫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 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 上訴人  林鴻邦
       陳進榮
       鄧蔚偉
       凌美雪
       曾韋禎
       王寓中
       顏若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
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吳阿明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自由時報公司)發行人及代表人,就該公司發行之自 由時報新聞取材及報導內容有決定權與監督責任,被上訴人 林鴻邦陳進榮鄧蔚偉為自由時報之社長、總編輯及副總 編輯,對新聞採訪、編前會議、報導內容之審稿、照片挑選 及文章刊登與否、標題決定等事項為決策之人,有決定新聞 報導方向權限;被上訴人凌美雪顏若瑾王寓中曾韋禎 為自由時報之撰文記者,負責第一線之新聞採訪、資料蒐集 與撰文,共同或分別為自由時報如附表所示各篇報導(下稱 系爭報導)之撰寫工作。自98年間起,系爭報導有關伊部分 ,多處使用侮辱性文字,逾越合理評論範圍而屬人身攻擊, 報導內容不僅與事實不符,亦未合理查證及做平衡報導,伊 於98年2月14日至2月17日以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身分出訪北 京,係貫徹時任行政院長劉兆玄有關兩岸關係須有實質突破 政策,當無任何矮化國格之事,於出訪期間,亦未聽聞北京 故宮院長稱伊為同仁,伊為故宮院長,自無可能因遭稱呼同 仁而沾沾自喜。系爭報導指伊在上海有房產,係伊擔任輔仁 大學教職時已購置,非伊97年5月20日任職故宮院長後才購



置,伊獲知將出任故宮院長後,本願將上海房產出售以避嫌 ,然就任前未及處理,就任後因政務官身分限制而未能處分 上海房產,非伊刻意不處理,伊任職院長後已據實向監察院 申報,至於故宮消費合作社係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組織編制 與經費處理準則等規定運作,故宮院長並無獨立決策或命該 社提出帳冊資料之權限,當時之故宮消費合作社監事張英傑 前來拜訪時,伊已委婉告知無權提出帳冊資料,請其另循相 關途徑處理,事後張英傑係自行請調離開故宮,並無屢遭轉 調情事。伊向輔仁大學申請借調期限至101年7月底,時任行 政院長陳沖於101年7月初徵詢伊之意見,伊即表明欲辭去故 宮院長職位、回輔大任教,惟經陳院長極力慰留,至101年7 月13日面見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表示辭意,於7月26日提出 辭呈,經陳院長再次慰留,並試圖尋找法規依據留任伊,但 伊以輔大教職為重,並未戀棧故宮院長官職,迄馬總統於10 1年7月27日批准伊之辭呈,伊始面見總統辭行並表示答謝。 然系爭報導竟扭曲事實,形塑伊戀棧權位不擇手段、對國家 不忠誠、憑恃公職包庇循私、不顧人民權益,且報導中惡意 以「為了營利簡直無法無天」、「爭分奪秒之輩」、「自恃 國王的人馬」、「唯我獨尊、自私自利」、「扭曲民主的正 常運作」、「自私自利、目無人民到極點」、「人不自私、 天誅地滅」及「奴才」…等言語謾罵伊。被上訴人非但於報 導前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甚至經伊發文或委請律師函請澄 清或做平衡報導,仍置之不理,惡意評論及不實指控侵害伊 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88條及第19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依下述上訴聲明 ㈡至㈥連帶賠償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刊登如 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 棄。㈡被上訴人自由時報公司、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凌美雪應連帶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自由時報 公司、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㈣被上訴人自由時報公司、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鄧蔚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被上訴人自由時報 公司、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曾韋禎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㈥被上訴人自由時報公司、吳阿明林鴻邦



陳進榮凌美雪顏若瑾王寓中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㈦被上訴人自由時報公司、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鄧蔚偉凌美雪應共同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與澄清啟事內 容,以16號以上字體、1/2版面即寬35.5公分、高26公分篇 幅,於判決翌日刊登1日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頭 版下方二分之一,刊登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㈧上開聲 明㈡至㈥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上訴人原上訴聲明㈦被上訴 人自由時報公司、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鄧蔚偉、凌美 雪應共同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與澄清啟事內容,以16號以上 字體、1/2版面即寬35.5公分、高26公分之篇幅,於判決翌 日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啟事1日於自由時報、中國 時報與蘋果日報,刊登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嗣104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上訴聲明㈦如上所示,見本院卷第 262、263頁。)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報導①至⑥係98年2月10日至99年12月1 2日,迄上訴人102年5月17日起訴時已逾侵權行為請求權2年 時效而消滅。系爭報導①至⑦及⑩內容可知皆為媒體意見評 論,無真實與否問題,其中有關上訴人遭北京故宮院長稱呼 同仁,被質疑遭矮化還沾沾自喜乙節,曾經立法委員陳啟昱 提出質詢,亦經其他媒體報導,而上訴人於上海購置房產, 亦無不實;上訴人為內閣官員自屬公眾人物,任何國民均得 對其所為評論是否妥當,縱有言詞尖刻,亦屬言論自由與新 聞自由之憲法保障範圍,故上開報導均屬對可受公評之事加 以評論。至於系爭報導⑧,經上訴人於另案檢察官偵查中自 承考選部特任司曾就其歸建回任乙事討論非不可行乙情,可 認該報導中所述歸建後再回任故宮院長,非子虛烏有。系爭 報導⑨,係整理上訴人於故宮任期內曾發生之爭議,其中有 關被北京故宮稱呼為同仁、上海置產等節,皆有證據可證; 有關內賊盜賣國寶乙事,係指上訴人任職期間發生助理研究 員陳耀東涉嫌盜取國寶等重大損害國家犯罪;有關張英傑部 分,係指故宮消費合作社之弊端爭議,此經監察院糾正,前 開事實經伊報導,上訴人亦未表示異議。故系爭報導均無侵 害上訴人名譽,況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皆未參與各篇報 導之撰作及刊登與否之決定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 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三、查自由時報曾經刊登系爭報導①至⑩,報導時間、標題及撰 文記者如附表所示,內容有「故宮院長周功鑫已經投降了、 投降的方式有很多種──給故宮文物和周院長的一封信、馬 政府的政務官竟然不認同中華民國、兩「宮」迷夢!、偉大



的中國偉大的馬統政府偉大的周功鑫、「前朝宮女」周功鑫 侍候「中共Q咖」陳雲林、上樑不正故宮管不住內賊、周功 鑫為教職退休俸假請辭真丟官、周掌故宮爭議事件頻傳、想 起泳褲、被單與皮鞋」等報導為證(見原審卷第23至32頁) ,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四、上訴人主張自由時報刊登系爭報導與事實不符,未經合理查 證,惡意評論及不實指控,侵害伊之名譽權情節重大,系爭 報導撰文記者即凌美雪顏若瑾王寓中曾韋禎鄧蔚偉 ,與自由時報公司、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應負連帶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登報道歉等,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倘 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 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58號、98年度台 上字第1562號判決要旨);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 因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 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 真實,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 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 之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報導當時,如其 內容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的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 ,議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 報導即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不 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 0號判決要旨);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 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 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 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 ),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 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 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 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 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 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 號判決要旨)。
㈡系爭報導①:上訴人對其於98年2月14日至98年2月17日以國 立故宮博物院院長身分出訪北京一事,自承屬實(見原審卷 第3頁),核該篇報導內容固有指述上訴人出訪前,面對中



國媒體採訪時,未要求冠以「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名 稱,據此評論上訴人已經投降云云(見同上卷第23頁)。然 審視該篇報導係以上訴人於98年2月14日出訪中國前接受媒 體採訪時,與採訪之中國媒體互動為主軸,前二段描述上訴 人瀏覽中國新華社記者新聞稿時,要求將「台北故宮」更改 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訪談應對過程,有該篇報導可稽( 同上卷第23頁),是該篇報導已陳述上訴人接受採訪時有表 達要求媒體報導應冠以「國立故宮博物院」名稱之立場,然 上訴人任職之機關,依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規定,係隸屬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銜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其為該機關 最高主管之院長,未要求媒體報導時應冠以「中華民國國立 故宮博物院」之名稱,其所為之言行舉止是否得當?表彰之 政治涵意為何?有無矮化國格之事?衡以民主自由社會之多 元價值觀點,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上訴人擔任國立故宮博物 院之院長,代表機關對外發言,面對中國媒體新華社記者採 訪時所為之言行,被上訴人本於新聞媒體監督政府之立場及 對政府官員言行妥當性加以評論,解讀其未要求中國媒體報 導相關新聞時應冠以「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名稱,致 中國媒體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稱之,簡稱「台北 故宮」,係對中國媒體之「投降之舉」,審酌上訴人前開言 行舉止,攸關公共利益,被上訴人本於新聞自由,做不同意 見之評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㈢系爭報導②:內載:「…請問周功鑫院長,妳說『在不損及 國格及國立故宮博物院權益的前提下』,推動兩岸交流。妳 所謂的『國格』是什麼?『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代表 那一國的國格呢?是『台北國』嗎?…周院長,投降的方式 有很多種,有人直接舉白旗,公告天下,我投降了,但有人 是『開門揖盜』的投降,有人是『夜奔敵營』的投降,有的 更是巧詐,以種種『交流』之名,實為『明修棧道,暗渡陳 倉』的投降之舉。這些人永遠都不會公開承認他『投降了』 ,問題是台灣至少目前還是個民主自由的社會,還是有不靠 公家政府過活的媒體,他們會秉著良心直指,你們這些人『 確實投降了』!…」,有該報導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24頁 ),觀其內容,旨在對兩岸故宮文物交流政策做不同意見之 表達,其中第4段雖提及「…有些混蛋,他們是有意不想搞 清楚,而可以乘機混水摸魚,在權力或經濟上大搞私人利益 。」云云,然觀其上下文意,係以「親愛的故宮文物,現在 管理『你們』的周功鑫院長,正在利用『你們』舉世無雙的 價值…」之擬人筆法做陳述,難認係針對上訴人而為謾罵之 詞,且此報導既在對兩岸文物交流政策做不同意見之批評,



文中指責故宮文物交流政策,是以「交流」之名而行投降之 實,對決策者之總統、行政院長,及政策執行者之上訴人加 以指摘,衡以多元社會本有不同之價值觀,被上訴人本於媒 體報導新聞自由,對攸關公共利益之國家政策,為不同意見 之表達,提供民眾多元思考,俾促進民主社會多元發展,應 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做合理評論,為言論自由所保障。 ㈣系爭報導③:上訴人對其在上海購置房產乙節,並無爭執( 見同上卷第215頁背面),本篇報導首段敘明「…周院長稱 上海的房屋是先前退休後擔任教職期間所購置,已依法向監 察院確實申報財產…」等語,有該報導足稽(同上卷第25頁 ),是該篇報導已就上訴人之意見敘明,做平衡報導,供閱 聽大眾知悉,至於該報導「這種在文化上屆服於中國的心態 ,一如馬政府在政治上自我矮化為台灣地區。」、「他們或 許打從心裡就認為北京政府才是一個中國的合法政府,中華 民國只是終極統一之路上的違章建築,而台灣這塊土地,國 立故宮博物收藏的文物等,都早晚要歸還對岸的合法政府。 」,報導文章質疑上訴人之兩岸統一政治傾向,要求上訴人 處分上海房產或辭職以明志(同上卷第25頁),審酌上訴人 既為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言行舉止非僅有關個人私德,更 足為所屬機關一般公務人員之表率,且上訴人亦自述「…獲 知將出任故宮院長後,為避嫌之故,原想親自赴上海將房產 賣出…」等語(同上卷第3頁背面),堪認該報導以上訴人 於上海置產,在任職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後迄未處分乙事, 自屬不當,佐以其對兩岸故宮文物交流之事可能有失國格, 就上訴人之政治意向予以批評,文詞筆鋒雖屬尖銳,但上訴 人前揭言行既屬可受公評之事,被上訴人本於媒體報導新聞 並做意見評論,以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之觀點,自受憲法 言論自由之保障。而「…把國格尊嚴拋諸腦後,中華民國的 國立故宮博物院實質上淪為『台北故宮』,周院長本人也等 於淪為『台北宮女』,這種在文化上屆服於中國的心態,一 如馬政府在政治上自我矮化為台灣地區。」,觀其上下文內 容,係對兩岸故宮文物交流,對上訴人未堅持要求中國媒體 報導時就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冠上中華民國稱號有失國格一事 做評論。報導文內雖稱「…周院長本人也等於淪為『台北宮 女』…」,但觀其筆法係帶有戲謔口吻,陳述不同意見,屬 意見表達自由可容許之範圍。
㈤系爭報導④:核係「社論」,文中敘述中國故宮博物院長鄭 欣淼聲稱:「…『通』了以後,就進入『同』,兩宮互稱『 同仁』…」等語,核與中國時報同日報導立法委員陳啟昱質 詢時表示「…北京故宮博物院院長鄭欣淼稱呼周功鑫『同仁



』,周功鑫還微笑以對,明顯自我矮化。周功鑫表示,在博 物館界,同行同道是可以稱之為『同仁』…」等報導內容相 同,有中國時報之報導為憑(見同上卷第93頁),是④之報 導內容應非虛偽,上訴人稱伊於訪問中國期間,未曾聽聞中 國故宮博物院長鄭欣淼以「同仁」稱呼伊,亦未有該報導所 指「微笑默認」之情形云云,並不可採;又細繹報導全文, 係就政府對於兩岸故宮文化交流政策提出批判,以上訴人接 受中國接待及於上海置產各節,質疑政府及上訴人對兩岸抱 持統一立場,有該報導可稽(同上卷第26頁);係依合理認 知事實,發表客觀上可受公評之事為不同意見之陳述,係民 主自由國家多元社會,言論與表見自由常有之事,難認有侵 害上訴人名譽之不法性,至於上訴人主觀上對「…兩宮互稱 『同仁』…」乙事,是否贊同或默許乙節,既出於社論對可 受公評之國家政策所為主觀解讀與意見評述,當不致對上訴 人之社會上評價造成貶損,上訴人據此請求賠償及回復原狀 ,自乏所據。
㈥系爭報導⑤:報導右上角圖片下方記載「…周功鑫批評義大 利知名品牌與故宮合作開發商品設計(上圖),卻不了解中 華文化…」等語(見同上卷第27頁),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上訴人雖稱:伊在發表上開談話前後文之目的,是以故宮名 義發行的商品,應該要以中國文化為基礎,所以才會發表這 段話云云。惟98年3月13日中國時報亦報導「…近三年來, 故宮授權義大利時尚品牌Alessi以故宮文物為主題,設計各 種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獲熱烈迴響。不過,故宮院長周功鑫 說:『義大利設計師的設計太過表象,Alessi顯然對中國文 化並不了解,未來無論國內外的設計品牌在和故宮合作之前 ,得先到故宮的育成中心來上課』…」;同日聯合報亦報導 「…周功鑫表示Alessi過去與故宮合作開發的產品,是『不 及格』的,因為設計師完全不了解中華文化,未來想跟故宮 合作的大品牌,必須先到故宮上課才行…」等語,有中國時 報、聯合報報導可稽(同上卷第230頁)。衡以上訴人確有 表示「國內外設計品牌在與故宮合作之前,得先到故宮的育 成中心來上課」之言論,系爭⑤報導內容提及「…她竟忍不 住為『偉大的祖國』宣揚國威,還要義大利頂尖設計師來台 上課,學學什麼叫華夏文化精髓…」等語,應符合一般媒體 報導新聞並對可受公評之事做不同意見之客觀評論範圍;且 報導評論「…這讓人聯想起滿清末年的慈禧太后,眼裡只有 紫禁城裡的擁寶自珍,傲慢狂妄,無視國際社會多元豐富的 文化內容,一切以『中國』為尊…」,係本於自由社會不同 文化價值觀點對身為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之上訴人前揭言論



所作評論,至於報導將上訴人於上海置產乙事,解讀為「… 還做了如何賺一輩子新台幣、傾全力到中國投資準備養老的 最成功示範…、從很多事件觀察周功鑫,說她一心都向著『 偉大的中國』,其實一點都不過分…」等語,做不同意見之 主觀評論,然民主自由社會,多元價值觀點及論斷均受容許 ,為言論自由所保障,上訴人擔任國家政務官要職,為公眾 人物,其行止自須受社會大眾之檢視,新聞媒體做不同意見 論述,屬攸關公共利益之事,應受新聞自由之保障。 ㈦系爭報導⑥:性質上屬意見評論,所憑事實背景皆經媒體報 導,並未偏離事實等語,有中央社、自由時報等報導供參考 (見同上卷第207至213頁),依報導⑥內文所示「…周功鑫 去年初可以為了北京故宮保安人員的粗暴行為,自我矮化地 以台北故宮院長的身分向媒體道歉…」之報導,此與中央社 98年年2月16日報導「…周功鑫訪北京故宮,中方粗暴採訪 …」,及98年2月15日標題為「雍正大展,北京故宮將出借 29件文物」報導中敘及「…現場因安全防護與採訪衝突發生 混亂場面,周功鑫身為訪客,卻以台北故宮院長之身分,就 採訪活動遭臨時取消、安全人員毆打陪訪記者等兩事,於記 者會表示道歉…」之內容一致(見同上卷第207頁、第208頁 ),上訴人不否認中央社上開報導之真正(同上卷第218頁 背面),可見被上訴人之報導並非無據,又⑥報導內載「… 然而,南部民眾所企盼的故宮南院工程,周功鑫卻是意興闌 珊。甚至在面對中國媒體專訪時,以極其鄙夷的口氣質疑嘉 義前不著村,後不著店,恐讓南院成為蚊子館…」等語,與 自由時報99年10月26日報導呈現嘉義縣長張花冠指出「…周 功鑫99年9月19日接受媒體專訪時,故意錯誤解釋陳明文曾 說『嘉義什麼都沒有,就是有地』等語,表示,在嘉義平原 蓋一個『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博物館,以後是一個蚊子 館的可能性很大…」之內容大致相符;再就中央社報導「… 周功鑫表示,要如何把前面的錯誤『化腐朽為神奇』、讓危 機成轉機,是團隊努力的方向…」等語(同上卷第231頁) ,上訴人自承:伊當時係回應嘉義不可以只有一間故宮博物 館,應以造鎮的概念去建設等語(同上卷第219頁),相互 參核,難認並無報導所示解釋與引申評論之合理空間。另被 上訴人辯稱:系爭報導⑥「…紀念品可以讓中國廠商分一杯 羹,就連跟中國合展的應繳盈餘,都能拿來幫北京故宮作面 子…」等語,係指國立故宮博物院與北京故宮合作開展「雍 正─清世宗文物大展」,聲稱要捐款賑災乙事,立法委員黃 偉哲就此事受訪時表示「…國立故宮博物院已失去了國家博 物館的格局,簡直成了北京故宮分院,一切以中國馬首是瞻



,以前也沒聽過故宮在哪次大展時捐款,這次與北京故宮合 作,就以假捐款的方式欺騙台灣人民,幫中國做面子…」等 情,有自由時報98年10月8日之報導可據(同上卷第210頁) ;參諸中國評論通訊社亦報導「台北故宮博物院與北京故宮 博物院透過第三單位合辦『雍正─清世宗文物大展』,並配 合展覽舉辦88水災賑災活動」、「消合社今天1天所得大約1 00餘萬元將捐出救災」等語(同上卷第234頁);益證系爭 報導⑥以合展盈餘提供北京故宮之報導,並非無據。至於上 訴人任職故宮院長期間未處理其上海房產乙節,已經認定如 前,並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為據(見原審卷第211頁、第2 12頁)。而陳雲林參訪故宮時確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協處,由警察機關依「地區責任制」原則 ,由台北市警察局及故宮博物院駐警規劃維安計畫,負責參 訪行程之維安勤務等情,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 年4月22日海森(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敘明在卷(同 上卷第243頁);99年12月21日自由時報已揭露「…為確保 陳完全不受到打擾,只要他預計參訪的展室,維安人員會清 空所有旅客,在陳進入後,更嚴密把守展室出入口…」等情 ,亦有該報導可稽(同上卷第213頁),上開由採訪記者依 其於維安現場之親身體驗所為報導,難謂均無所憑,且考量 新聞報導之時效性及媒體對警政單位維安計畫查詢之困難度 ,系爭報導⑥之內容既非全無所本,應認被上訴人之上開報 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系爭報導⑥依上開內容,引申對上訴 人行止所為「自我矮化」、「意興闌珊」、「分一杯羹」之 解讀,及有關「周功鑫上任至今,唯一的作為就是到處抱中 國大腿,有空去中國參訪,卻沒空處理她在上海的豪宅」, 而作出「這就是周功鑫『準宮女』心態,『宗主國』的不入 流退休官員來訪,可以不計代價地給予最高規格禮遇;但對 於台灣人民真切的盼望,卻視如敝屣地予以輕蔑。有這種令 人作嘔的院長,真是國之大不幸!」等陳述,雖其用字遣詞 或嫌尖銳,然審酌兩岸是否應該做故宮文物交流、官員互訪 身分須否對等,本屬嚴肅且具爭議之政治議題,國家政務官 之言行舉措亦具政治表徵,經媒體報導後,公眾難免有泛政 治化之不同解讀,上開報導係基於媒體對國家政務官言行舉 止可受公評之舉措暨民眾密切關心之議題所為評論,應受言 論自由之保障。
㈧系爭報導⑦:內容論及「故宮官員的私德也備受爭議,堂堂 故宮院長周功鑫竟在上海置產」,上訴人就其在上海購置房 產乙節,並無爭執(見同上卷第215頁反面),而上訴人既 為政務官,並為公眾人物,被上訴人以時任政務官之上訴人



在上海有房產提出評論,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而有關「故宮 的員工之所以會監守自盜」部分,被上訴人稱係指上訴人任 職故宮院長期間,發生助理研究員陳耀東涉嫌盜取「龍藏經 」、「永樂大典」等上千件國寶等重大損害國家犯罪等事, 此事件為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吳阿明等人被訴妨害名譽之另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 第5329號(含101年度他字第3462號)刑事案件偵查中所不 爭執(見該偵查他字卷第175、176頁),核非無據,是報導 ⑦以「故宮之所以會亂,故宮的員工之所以會監守自盜,皆 是來自故宮上層作為所影響,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行政院 長吳敦義痛罵內閣官員『無能、敗家』,故宮院長周功鑫是 不是也算在其中?」等語作結論,隱含對上訴人於上海置產 等爭議行為之批判及對上訴人身為故宮院長對下屬之行為應 負政治責任之要求,係對有關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 ,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㈨士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5329號吳阿明等被訴妨害名譽一 案,就上訴人於101年7月30日因輔仁大學借調期滿而辭職, 是否於辭職前請教有關辭職後再回任故宮院長之相關法律問 題,函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據人事行政總處以102年4月 22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有關解決私立學校教 師借調擔任政府機關政務人員因屆退休年齡須歸建辦理退休 方式疑義之分析及建議」覆稱:「…本案背景及可能辦理 之程序:㈠輔仁大學博物館學研究所周教授功鑫借調擔任國 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因101年7月31日屆齡退休,爰該校同意 續借調至101年7月30日止,又依私校退撫條例規定,須於屆 滿65歲退休日前返校在職在薪一日方得辦理退休。㈡周院長 如因須歸建教職始得辦理退休,又經提名擔任故宮院長,需 間隔1日重行令免及任命(即101年7月30日呈請總統免職, 自7月31日生效,同年8月1日重行提請任命,自同日生效) 。另該院政務副院長亦須隨同院長請辭並免職後再重新任命 。案經本總處於101年7月10日下午5點40分拜訪退休條例 及私校退撫條例之主管機關教育部,並經該部會同該部法規 會審慎研議後表示略以:人事行政總處建議…如無法比照退 休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則私立學校教職員借調擔任政府機 關政務人員於借調期間屆齡退休,得否以向行政院請假方式 歸建申辦退休,俟申辦退休案件提出後即銷假上班?教育部 意見:…⒈查如周院長尚未歸建輔大,其係以故宮院長身分 請假3日,故無法以現職教師身分辦理退休。⒉就本案言… 應回歸本條例第3條規定,以現職為退休申請要件,即周院 長需於借調期滿回職復薪辦理退休。」等語(見原審卷第88



頁不起訴處分書),可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確曾為上訴人 因屆齡須返回輔仁大學辦理退休,如何辦理歸建退休、如何 請辭故宮院長後重新任命程序及可行性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 意見。上訴人於偵查案件亦自承:…他們曾經說一個笑話, 歸建後再回任並非不可能,但非他們能做決定,且故宮一、 二天沒有院長,也沒有關係。他們和考選部、特任司討論過 此問題,我要看院長…等語(同上卷第88頁反面),堪認上 訴人並無排除以請假或請辭方式歸建輔大辦理退休後再回任 故宮院長之可能性。報導⑧所述:「…周功鑫確實在兩天請 見陳揆並提出辭呈,周當時向陳揆的講法是,因為她向輔大 申請的借調期限到七月底,因此打算先請辭回學校,完成程 序補滿教職年資,八月初就可再『回任』故宮院長…」、「 …被陳揆否決後,周功鑫不死心,再找上副院長江宜樺,江 也幫忙找來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黃富源一起討論,最後也是 認為不可行…」、「…被行政院打回票後,周功鑫不但還不 放棄,甚至還要求見『馬總統』,但驚動總統府,馬總統得 知後大表不以為然…」,及「周功鑫為教職退休俸假請辭真 丟官」之標題(同上卷第30頁),評論上訴人考慮以請辭歸 建方式返校辦理退休符合請領退休金資格後,再經總統重行 任命為故宮院長之事並非無據,核上開評論,係對擔任國立 故宮博物院院長要職之上訴人,如何兼顧院長官職與請領學 校教職人員退休金、再回任擔任故宮院長之過程,就其個人 評估利弊得失與權衡名譽榮辱價值所為之合理評述,應受憲 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㈩系爭報導⑨:內容有「…2009年10月30日,原任職故宮法制 人員的張英傑,具名在立委吳育昇網站上張貼一篇名為『大 砲打小鳥』的文章,指出因欲以監事身分查核國立故宮博物 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相關帳冊資料遭拒,原欲拜訪院長周功鑫 尋找解決,周卻大怒把他轟出辦公室,緊接著就有調查員到 故宮約談他,張英傑說他被告知約談的理由是『…有人假冒 檢調人員,恐嚇院長…」、「…『大砲打小鳥』事件後,張 英傑在院內一直被轉調,沒多久就離開故宮…」等情(同上 卷第31頁),核與證人張英傑證稱:「…『大砲打小鳥』的 文章是伊寫的沒錯,查帳的事也是確有其事,伊認為是長官 不高興,後來伊就離開辦公室;有調查員來故宮約談伊,當 時政風室陳主任也陪同在場;在故宮的時候,伊擔任秘書室 研考科的法制科員,後來因腳受傷調到南院籌備處支援南院 所涉及的訴訟案件,伊在97年或98年考上升等考,但故宮一 直沒有派任,離職當年年初被調到大千館,沒有接任何工作 ,也不兼法制人員,每天只有上下班,簽到簽退,還是擔任



科員,但沒有實質的工作內容,後來伊就申請調任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等語(同上卷第261至262頁),大致相符,可 見上開報導內容並無悖於事實。至於103年4月11日國立故宮 博物院台博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張英傑原為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書記官,於95年調該院 擔任秘書室法制職系科員,於97年3月20日因應該院修訂組 織法令,平調仍任秘書室法制職系科員,嗣99年9月1日調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擔任司法行職系專員…」 等語(同上卷第242頁),該函係說明張英傑任職國立故宮 博物院期間擔任秘書室法制職系科員不變,並未說明張英傑 以科員乙職歷經之調動過程,是上訴人稱系爭報導⑨之內容 不實,侵害伊之名譽權云云,並非可採。
系爭報導⑩:內容係「…前故宮博物院院長周功鑫本來打算 七月底回輔仁大學補足年資,然後在8月初回任。按照她原 來的計畫,只要回學校3天補滿年資再回故宮,就可以保住 退休俸100多萬元…」,及「…在上海置產的周功鑫…」等 ,此經合理查證,而報導及評論內容並非無據,已如上述。 被上訴人引用立法委員林佳龍於101年3月26日立法院教育文 化委員會質詢上訴人之報導:「…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出 的10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林佳龍直言故宮被列舉的18項改 進事項中,竟有7項與故宮所屬員工消費合作社涉及不法或 適法性不足有關。而去年故宮曾提出委託經營管理的公開招 標,由民間廠商得標,可看出故宮做出朝向解決問題的努力 ,不過該案後來卻因故不予決標,目前餐飲和周邊商品營運 仍由消合社辦理,是否合於法規?…」、「…除了消合社的 盈餘長年未繳回國庫外,林佳龍追問周院長關於捐款和權利 金是否也比照辦理、全數繳庫,並明載於預算書?周院長卻 推稱廠商繳納大型展覽的權利金和廠收全數繳庫,贊助者捐 款多是用於指定項目,沒辦法詳列於預算書。林佳龍質疑如 果這些捐款的數目和運用無法透明,宛如成為院長可運用的 小金庫…」(見同上卷第94頁),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 室新聞稿:「邱志偉:故宮消費合作社自肥,爰提案要求送 特偵組及廉政署偵辦」,關於「…故宮擅將故宮作業基金業 務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未能依法行政,導致立法院預 算中心於101年的評估報告中,以44頁的篇幅,30項子題的 方式,要求故宮改進…、根據故宮的業務報告,故宮消費合 作社在100年度執行公益活動的金額是3,238萬元,但院長在 答詢時,卻說是2,300多萬元…、另消費合作社為何要出資 整修至善園公廁,這是故宮的設施,為何不能以正常程序編 列故宮預算來整修?很顯然周院長將故宮消費合作社當成了



自己的小金庫在使用…、故宮為了讓消費合作社在院內經營 ,讓消費合作社設立了15個營業點,占故宮正館展示面積的 五分之一,且每月只收取361元/坪的低廉租金,如此低廉的 租金顯然跟士林地區寸土寸金的情況,差異甚大,顯然故宮 消費合作社承攬故宮業務,內情並不單純,因此也提案要求 將此案移送特偵組及廉政署偵辦…」等內容(見同上卷第95 頁),而監察院第2855期公報記載由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 數民族、交通及採購3委員會第4屆第3次聯會議審查案由摘 要:「…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 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 自90年7月起誤採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逕委 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違 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且歷次決標結果均未依法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 97年之前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依中 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顯係誤解合作社盈餘分配規定, 核有失當…、國立故宮博物文物基金自92年至101年漬損商 品報損金額13,716,503元,相關商品顯未妥善存管…合作社 列公益金未依規定使用,均有違失…」(同上卷第96頁), 被上訴人以之做為系爭報導⑩有關上訴人「…任內還有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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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