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訴訟代理人 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上訴人 王鴻忠
紀寶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 人 黃紀方律師
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兩造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案件判決確定之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侵權行為 之規定,以背信為由,請求上訴人就利用上訴人公司內之器 材經營其他公司等關係為據,上開案件正由本院刑事庭以 103年度上易第2500號案件審理中, 兩造亦於104年3月23日 當庭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 院三卷57頁)。爰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 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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