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2年度,123號
TPHV,102,家上,123,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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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謝世榮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孫意婷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4 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5號判決
提起上訴後,復於本院為訴之追加。經核上訴人追加後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萬元,
扣除其已繳納之75,75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34,250 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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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