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1233號
TPHV,102,上,1233,2015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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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依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 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 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 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 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向第三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亦經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3 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1,562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299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 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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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