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1102號
TPHV,102,上,1102,2015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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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余金福
被上訴 人 弘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民
被上訴 人 楊立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經上訴人於104年2月23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 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上 訴人逾期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裁判費或訴狀查 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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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