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44號上 訴 人 魏世明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複 代理人 李建慶上 訴 人 方國瑞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上 訴 人 方景祁 方景林 方 孟 方金鎦 方應瑞 黃勝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柯君重律師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被 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被 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被 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複 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被 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訴訟代理人 廖鴻演複 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林銘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