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1年度,1445號
TPHV,101,上,1445,20150305,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45號
上 訴 人 美好生活諮詢社即顏麗蘭
上列當事人因與蔡易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4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依同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在上訴狀簽名或蓋章、未依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第466條之1規定,於上 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裁定限期於7日內補正 ,上訴人已於同年2月4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並未遵行補正, 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