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77號
TPHM,104,聲,97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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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皓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鄭皓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皓明因詐欺案件,經鈞院以100 年 度重上更㈠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 月,經最高法院以 102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 3年1月4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3月20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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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