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56號
TPHM,104,聲,956,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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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沁鎔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
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沁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沁鎔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 0 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 101 年5 月3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3 月20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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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