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李珍珍
相 對 人 李詹阿玉
李崧生
李偉生
李真真
李錦錦
李正道
魏秀珊
魏浩丞
魏嘉慧
魏士傑
魏琦力
魏永如
魏功益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相 對 人 李正綱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相 對 人 李娟娟
李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業經多數當事人同意,據 有106 年8 月7 日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2 件為證 而聲請人係經本院調解委員通知參加調解,有法律上利益關 係,是聲請人聲請閱卷,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許可。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