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76號
TPHM,104,聲,776,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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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智成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
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智成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確定。民國101年5 月12日送監執行,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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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