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49號
TPHM,104,聲,749,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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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沙學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沙學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沙學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 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 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補充「受 刑人沙學堯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 聲字第1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外,復因恐嚇 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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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