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95號
TPHM,104,聲,695,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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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勳文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4 年執聲付字第2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勳文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案件,經本院以10 0 年度上訴字第1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經最 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23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 國(下同)100 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 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 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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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