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庭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26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27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 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 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 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庭芳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3年度審訴字第2026號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即民國104年1月2 2日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上 訴人於文到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到院,經於104年2月17日送 達於被告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未 獲會晤,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依法寄存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佐。詎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 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 之處。準此,本件上訴不合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揆諸首 揭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定程式,即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