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更(一)字,103年度,5號
TPHM,103,矚上重更(一),5,2015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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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顏心韻律師
周武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矚
重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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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