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漢碂
選任辯護人 吳俊宏律師
江肇欽律師
路春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
2 年度訴字第133 號,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38號、第4882號
;移送併辦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5104號、第743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韓漢碂部分撤銷。
韓漢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現金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韓漢碂係新竹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竹市環保局)保養 廠班長,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楊榮忠(業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係設 在桃園縣楊梅市○○路000巷00號之和揚汽車有限公司(下 稱和揚公司)業務經理,為承攬政府機關財物、勞務採購案 之廠商代表。
二、和揚公司自民國96年起承攬新竹市環保局小額採購或個案招 標「非合約項目」(年度標案未列之零件品項)零件案,並 自97年起得標前開各項零件採購案之開口合約,均由該局保 養廠班長韓漢碂綜理請購、派修及驗收等業務,然韓漢碂竟 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不法犯意,利用其於清潔車故障時, 有權決定由保養廠所屬技工楊慶鐘、蔡金議、蔡宏明、呂世 凱自行檢修,或辦理請購由廠商供貨施作,以及明知各標案 招標補充說明均規定「為維護本局車輛行車安全及使用壽命 ,得標廠商交貨時須以原廠品繳交,同等品次之,若原廠品 取得有困難而欲以同等品繳交時須經本局審查認定,其功能 、效益、標準及特性不低於原廠品之品質,廠商投標時應以 原廠品之價格投標」,實務上亦係由韓漢碂認定可否以同等 品代替原廠品履約,因韓漢碂在辦理請購、派修、驗收過程 時有刁難,楊榮忠為能順利獲得新竹市環保局核付本案合約 內與合約外零件維修及維修工程順利進行,遂主動允諾韓漢 碂願意提撥和揚公司實際承攬金額一成之賄賂,而基於對公
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自96年間起至100年4 月底止,即以和揚公司開立予新竹市環保局之發票金額÷1. 05×10%為計算公式,每3、4個月向不知情之會計張慧柔報 支業務費取款後,分別於新竹市○○路0段000號「指澤宮」 廣場、新竹市○○路 000號「靈安宮」旁、新竹市○○路00 號「水源國小」門口停車格及新竹市延平路上「虎林國小」 家長接送區等處,交付該等現金賄款予韓漢碂,韓漢碂明知 楊榮忠交付上開金錢,係為使上開合約內與合約外零件維修 程序能順利進行而交付之賄賂,仍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應允並收受之,累計賄賂金額達新臺 幣(下同)161萬4,416元(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一 所示)。其後楊榮忠以同等品代替原廠品履約時,韓漢碂未 要求楊榮忠提出書面申請,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 意事項第12點簽報審查,即未違背職務驗收通過。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關於證人顏菘達於102年1月24日即光碟畫面時間102年1月24 日22時32分35秒、22時34分08秒部分於檢察官偵訊時;證人 畢嘉棋於102年1月24日即光碟畫面時間102年1月25日00時31 分17秒、00時40分43秒、00時44分50秒、00時46分00秒、00 時48分47秒、00時59分00秒、01時04分50秒、01時06分57秒 、01時07分27秒、01時08分00秒、01時08分36秒、01時10分 37秒、01時13分07秒、01時14分54秒、01時15分36秒、01時 17分49秒部分於檢察官偵訊時之筆錄,因被告韓漢碂及其辯 護人爭執偵訊筆錄記載之完整及真實性,是原審業於102年7 月23日準備程序中逐字勘驗記載(原審卷(一)第154頁至第 172 頁),故上開筆錄之記載引用自以原審勘驗記載為準, 核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同案被告韓漢碂、楊榮忠等各人間於調查 站中,除關於其己部分之陳述,就有關於其他同案被告之陳
述及證人詹啟龍、畢嘉棋、韓徐秀滿於調查站中之證述,被 告韓漢碂、楊榮忠及其辯護人在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就 證據能力一節均已表示無意見,且被告韓漢碂、楊榮忠及其 辯護人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 開人等於調查站中之陳述係於案發後就自己親身經歷之事實 所為者,依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且非非法取得 之證據,又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 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前開規定,自得為證據;次 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 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 權,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亦均得採為證據,合先敘 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韓漢碂矢口否認有何求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辯稱略以:我都是服從上面的指示做事,我沒有拿錢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韓漢碂利益辯護稱:韓漢碂並未收受任何人 的回扣金額、賄賂,本件只有證人楊榮忠的說詞,且楊榮忠 證詞反覆不一,對於何時與被告達成行賄之約定以及交付賄 賂之時間、地點、金額等收受賄賂之重要事實,均有矛盾不 合之情事存在,依照卷內證據,並無法證明證人楊榮忠所言 屬實,所以韓漢碂並未涉犯公訴人起訴的犯行;證人詹啟龍 於偵查中證述其曾聽聞證人楊榮忠提及被告收回扣乙事,然 證人楊榮忠於偵查中卻證稱其不會和詹啟龍提及關於被告收 回扣之事,二人之證述顯有矛盾,證人詹啟龍之證述自不足 以補強楊榮忠證述內容之真實性;至於證人畢嘉棋所述有關 於證人楊榮忠是否有跟他提到要給10%的回扣以及要給什麼 人,因證人畢嘉棋歷次在調查站、偵訊及審理中所述都反覆 ,而證人畢嘉棋是因為證人楊榮忠稱呼韓漢碂叫做「韓仔」 (閩南語),就認為證人楊榮忠跟韓漢碂兩個很親密,所以 證人畢嘉棋就說他「推算」楊榮忠應該有提過,所以證人畢 嘉棋只是用這些情況證據去推論,故這樣的證詞內容不足以 為對韓漢碂不利的證據;又證人顏輝煌稱看到楊榮忠在車內 行賄韓漢碂的情況,但從庭呈照片上完全看不出車內的情況 ,至多看出有人而已,所以證人顏輝煌的證詞亦不足採信。 再者,有關於本件韓漢碂是否公務員的部分,因為韓漢碂本 身非身分公務員,本件的採購部分剛開始的採購是新竹市環 保局的總務科處理,驗收的部分,依據新竹市環保局的函文
,韓漢碂只是形式驗收,實質的驗收是保養廠的技工、清潔 隊,韓漢碂的形式驗收等同只看流程依照書面來看,是否技 工已經確認過,司機已經確認無誤的情形下,直接蓋章,所 以我們認為這種形式的驗收等同一般機關的主管書面驗收, 所以這部分韓漢碂並無公務員身分,所以本件韓漢碂既不具 備公務員身分,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於法不合。二、有關被告韓漢碂公務員身分及法定職掌之認定:(一)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於94年2月2日修正,而於95年7月1日施 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已將修正前:「稱公務員者,謂依法 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之規定,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 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本條 項所定公務員,學理上將第1款前段規定稱為「身分公務員 」,後段部分稱為「授權公務員」,第2款規定則稱為「委 託公務員」,其要件均有不同,且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 同條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另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原規 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 例處斷」,亦於95年5月5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 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月1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 之修正,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考其修正之目的, 在對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 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係為 節制使代表國家之人適當行使公權力,並避免不當擴大刑罰 權之適用。故上開修正後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其所謂「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 ,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所稱「公共事務」,乃指與 國家公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至「 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 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又私經濟行為 ,原則上固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公共事務,然政府採購法第1 條及第3條明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 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政府 採購法,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下稱機關)辦理 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是機關採購案倘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已非純粹之私法關 係,仍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共事務。負責機關採購事務 之承辦、監辦人員,如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權限」,固有「身分公務員」之適 用。倘非依法令服務於上述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因政 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時,應認係 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 務員」(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1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被告韓漢碂係新竹市環保局保養廠班長,職稱為「技工」, 工作內容及負責事項為:1、督責保養廠人員辦理新竹市環 保局清潔車保養、維修(含合約及非合約項目)業務。2、 各項保養、維修之形式驗收(實質驗收由各該負責保養、維 修之技工或清潔隊員辦理)。3、驗收完成後檢據核銷,並 於驗收部分核章等業務,有新竹市環保局102年7月15日竹市 環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43頁) ,而被告韓漢碂亦不否認其係新竹市環保局保養廠班長,負 責綜理技工所有業務,工作內容包含派修、督導驗收及車輛 相關採購標案之協辦,當清潔車輛故障且保養廠無法自行處 理,則在經其同意後,委由外包契約廠商修繕,而外包契約 廠商先查看故障部分,並提供估價單,由繕打人員製作車輛 損壞請修單,送予駕駛、駕駛班長、技工及其核章之後,修 繕申請單、估價單及車輛損壞請修單會一併送專員及科長核 可,倘若報修金額超過6 千元,則需局長批可後才可進行修 繕,修繕申請單及車輛損壞請修單核可後,技工便會通知外 包契約廠商前來進行修繕,修繕完畢後,由其與負責技工進 行確認,確認已完成修繕後會拍攝完工照片,將照片貼在修 繕申請單上,技工並於下方保養場技工欄位簽章,再交由其 及駕駛班長簽章等情(2846號他卷㈡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原 審卷㈠第72 頁背面)。可知被告韓漢碂依分層負責,雖為 基層承辦技工,惟必須經其同意始能委由外包契約廠商修繕 ,其後必須由其在驗收部分核章,才能進行後續請款流程, 故不論實質係由何位技工或清潔隊員驗收,如被告韓漢碂不 在驗收部分核章,則無法繼續其後之檢據核銷程序,是關於 新竹市環保局清潔車保養、維修業務,所有驗收完成後之檢 據核銷、驗收部分核章之程序,均必須經被告韓漢碂之手, 且其與保養、維修廠商之人員接觸最為頻繁,即於簽核流程 位居樞紐,對承包廠商請款之遲速、順遂與否握有實質之操 控影響力,有利用職務索取財物之機會,而與其形式或實質 驗收無涉,至為明灼,故其確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而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無訛,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三、有關被告韓漢碂是否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認定:(一)關於證人詹啟龍證述部分:⒈證人詹啟龍於調查站中證述: 我及其他維修師傅常常被韓漢碂刁難,他心情不好的時候,
還會破口大罵,在場的技工、廠商都會聽到,我也曾經跟他 吵過,幾乎去過保養廠的維修師傅都會抱怨,也表示不想再 去那邊作業,從一開始我就聽楊榮忠跟我講過,他有向和揚 公司請款發票金額的兩成,其中1成是給韓漢碂的,另外1 成他沒有跟我講用途為何,韓漢碂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要求我 請楊榮忠下去新竹找他,在楊榮忠找韓漢碂之前,他也會有 些刁難的動作,例如請修的單子韓漢碂就會不同意,要等楊 榮忠去找他之後,韓漢碂就會同意請修,而且他對我或其他 和揚公司的維修師傅態度也會好很多。楊榮忠跟韓漢碂見面 時,常常約到保養廠外面,韓漢碂會自己開車出去跟楊榮忠 會合,因為韓漢碂手機經常關機,所以楊榮忠到新竹時,就 會打電話給我,要我請韓漢碂出去碰面,至於約在哪裡我不 知道,因為通常是我把我的電話拿給韓漢碂接聽,由楊榮忠 直接跟他講,有時楊榮忠會到保養廠跟韓漢碂見面,但他們 也都是走到比較沒有人的地方談話,所以我沒有看過楊榮忠 實際交付賄款給韓漢碂等語(1238號偵卷㈡第248頁背面至 第249頁);⒉於偵查中證述:我在維修時,韓漢碂要找楊 榮忠就會叫我通知,用我的手機打電話通了之後手機就給他 和楊榮忠通話內容,楊榮忠不會當天下來,會在他們約定日 期下來找韓漢碂,保養廠的人都有看到他人2人常常私底下 走遠遠的不知道在說什麼。韓漢碂心情不好時也會對我罵髒 話,我在維修判斷損壞零件為何時,韓漢碂會在一旁說不是 這個問題,一直跟我爭執,我不跟他爭執他就會叫我打電話 叫楊榮忠下來新竹,等他跟楊榮忠講完楊榮忠再告訴我要維 修的零件為何,就可以施作了,要等楊榮忠下來,約要3 至 5天,這中間的空檔我就沒辦法判定維修項目,韓漢碂不是 常常這樣刁難我,但是也沒有一定的規律,楊榮忠有跟我講 韓漢碂有拿一成,或是和揚公司聽到楊榮忠被韓漢碂叫下去 時,楊榮忠就會說「又要拿了」,我知道這應該是送錢的意 思,但是我沒有親眼看楊榮忠送錢給韓漢碂,不過,每次楊 榮忠下來新竹市環保局清潔隊之後,韓漢碂對我的態度就會 改變等語(1238號偵卷㈢第136頁至第137頁);⒊於原審審 理時結證稱:楊榮忠跟我說曾經有拿過錢給韓漢碂,但沒有 講那個錢是賄款等語(原審卷㈠第235頁)。(二)關於證人畢嘉棋證述部分:⒈證人畢嘉棋於調查站中證稱: 因為楊榮忠的業務範圍就是在新竹,而我們清潔車的各項維 修業務只有新竹市環保局有,所以楊榮忠說錢是新竹要用的 ,就只有可能是新竹市環保局的人員等語(2846號他卷㈡第 19 6頁背面至第197頁);⒉於偵查中證稱:我所謂給新竹 市環保局的人或清潔隊的人錢是回扣,因為如果是一般正常
用途,楊榮忠會具體的說用在哪裡,例如電腦壞了,或要買 什麼東西,但他如果說是要給新竹的,沒有交代細項,我就 知道應該是要給承辦人的回扣。我印象中有看過楊榮忠寫1 個計算式在紙上給我看,比如他會寫1萬乘以1.05,然後再 乘以百分之10,再帶1個數字出來,就是他要請款的錢,他 是說用在新竹,沒有說細項,我覺得這是回扣,楊榮忠有跟 我講10%,有講新竹要,可是他沒有告訴我,所以我剛才再 回想他有跟我講韓漢碂、韓班長這個、這個事情嗎,所以我 剛才再回想說他有沒有跟我講這10%是要給,應該是韓班長 吧,因為10%蠻高的,所以我有印象,我確定楊榮忠有跟我 提到支付10%回扣給韓漢碂的事,但我不確定是在股東會議 或是我們3人在開會的時候,這已經是定案的東西,就是10 %的,你跟我講了,我覺得我去看這個東西沒有意義,所以 我不需要每次去看楊榮忠寫的計算式小紙條等語(2846 號 他卷㈡第215頁、第218頁至第219頁);⒊於原審審理時結 證稱:楊榮忠跟我講新竹市環保局需要這個費用,他就是告 訴我「新竹業務費」,講白話一點就是需要回扣,要作為行 賄的費用,但他沒有明確告訴我10%是要行賄的,我當時是 隱約知道楊榮忠要拿10%的回扣給韓漢碂等語(原審卷㈡第 229頁、第232頁背面至第233頁)。
(三)關於證人即被告楊榮忠證述部分
⒈證人楊榮忠於調查站中證稱:因為韓漢碂他既是需求單位也 是驗收單位,首先在車輛有故障損壞時,司機會反應車輛問 題,由車輛管理所屬技工檢視後,經過韓漢碂來決定由技工 自行檢修或委由和揚公司等廠商維修,再者,車輛委由和揚 公司維修後,是先由車輛管理所屬技工簽名,而技工是歸韓 漢碂掌理,最後要請款時,除了行政科林崇嶽以外,也要經 過保養廠韓漢碂蓋章認可通過驗收,所以我要給付韓漢碂回 扣,我是按照和揚公司承攬新竹市環保局發包的引擎、油壓 、變速、底盤維修零件標案的金額,給付10%的回扣給他, 即只要和揚公司有因維修案而開發票給新竹市政府環保局, 我都會先扣除發票金額的5%後,即不含稅的價格,再依該 前述不含稅的價格給韓漢碂10%的回扣,發票計算方式如附 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一所示,金額合計為161萬4,416元, 我曾經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指澤宮」、新竹市○○路 000號「靈安宮」旁、新竹市○○路00號「水源國小」及新 竹市延平路上「虎林國小」等處交付賄款給韓漢碂等語(28 46號他卷㈠第6頁背面至第7頁、第105頁背面至第106頁、28 46號他卷㈡第128頁、第132頁背面至第133頁、1238號偵卷 ㈡第2頁至第8頁、第85頁至第96頁)。
⒉證人楊榮忠於偵查中證述:和揚公司於96年3月即以非合約 的方式承攬新竹市環保局清潔隊的零件維修案,所謂非合約 方式就是每次新竹市環保局清潔隊有車輛壞掉,會先請我們 去判別故障零件、估價,之後估價單呈給清潔隊,他們內部 會做簽核流程,確定要維修時會通知我們下來新竹維修。在 96年3月間的時候韓漢碂就會刁難我們派過去的維修師傅, 師傅會回來反應例如韓漢碂不同意我們在廠房內維修,導致 要在露天的情況下維修、師傅常遭韓漢碂斥責、被罵髒話等 情況,所以我才去找韓漢碂談要給他錢的事情。基本上就是 從和揚公司在新竹市環保局清潔隊做的第一筆開始,就有給 付1成賄款給韓漢碂。我們和揚公司有得標新竹市清潔車的 維修案,因為履約時遇到一些刁難跟阻礙,當時保養廠的班 長是韓漢碂,我們履約的維修案,不管是維修或是當中、後 來的驗收請款,都是經過韓漢碂,我們遇到刁難阻礙也都是 因為韓漢碂的緣故,因為他有權利在車子故障後,由技工先 檢查並換零件,班長就可以裁示更換零件,若技工無法查出 ,則交由我們去檢查,我們陳報給班長後,他有權利核定更 換的零件清單,我在得標後,提出的清單常被班長刪除所以 我就直接去清潔隊找他,我拜託他不要這樣對我們,我願意 提供10%的回扣給他,請他高抬貴手,所以我們就達成協議 ;第一個標案的回扣在何時給他已經忘記了,後來因為給錢 的時間點有些不愉快,因為我的認知是我們拿到環保局撥付 的款項之後我再給他10%,但是韓漢碂的認知是只要維修完 畢、經清潔隊驗收,我們開了發票之後就應該給他,我就跟 韓漢碂協調說因為清潔隊款項撥付的很慢,發票開了3、4 月、甚至到半年才會拿到撥付的款項,所以我跟韓漢碂說如 果是以開完發票就要給錢的話,對我們來說是很大的負擔, 後來韓漢碂就同意以我們拿到款項之後再給他10%的回扣。 之後第2次是議價得標,在實際施做維修之前,就先去找韓 漢碂、希望他不要刁難,他就說比照辦理。第3次得標時, 我就沒有再主動去找韓漢碂,我自己認為我們已經有這個默 契,所以再拿到第3件標案的款項之後,就主動依照之前合 作的默契給他10%的回扣送10%回扣給韓漢碂,之後阻礙刁難 有減少,但還是會有,只是比例變低了等語(2846號他卷㈠ 第4頁、第138頁至第140頁、2846號他卷㈡第187頁、1238號 偵卷㈢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9頁)。 ⒊證人楊榮忠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韓漢碂是保養廠的班長, 所以基本上保養廠裡面大小的維修事務基本上都要經過他的 同意,才可以執行,像更換零件要先經過韓漢碂認可才可以 維修,品項部分我們會先勘估以後,開了報價單以後,韓漢
碂會去審核報價單裡面的項目,因為維修的工作上面有一些 阻礙,所以我去找韓漢碂,請他在正常的範圍內不要讓我們 不好處理維修的事情,順帶提說我們提供10%的回扣給他, 我多數在「指澤宮」那個廟交付賄款給韓漢碂,少數會到韓 漢碂家附近等語(原審卷㈠第207頁至第208頁、第220頁、 第222頁)。
(四)觀之證人楊榮忠證述由於被告韓漢碂是保養廠的班長,而關 於和揚公司於96年3月即以非合約的方式承攬新竹市環保局 清潔隊的零件維修案,或是得標後之新竹市清潔車維修案, 因履約過程中不管是維修或是當中、後來的驗收請款,都是 經過被告韓漢碂,而其間遇到刁難阻礙也都是因為韓漢碂的 因素,故證人楊榮忠始起意交付回扣予被告韓漢碂希冀換取 履約過程減少無謂刁難及請款順利,此部分核與證人詹啟龍 證述,被告韓漢碂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要求我請楊榮忠下去新 竹找他,在楊榮忠找韓漢碂之前,他也會有些刁難的動作, 例如請修的單子韓漢碂就會不同意,要等要楊榮忠去找他之 後,韓漢碂就會同意請修,而且他對我或其他和揚公司的維 修師傅態度也會好很多等情大致相符,可知被告韓漢碂刁難 和揚公司維修履約一事尚非空穴來風;至證人楊榮忠交付回 扣予被告韓漢碂部分,亦與證人詹啟龍證述:被告楊榮忠跟 我說曾經有拿過錢給被告韓漢碂;證人畢嘉棋證述:證人楊 榮忠跟我講新竹市環保局需要這個費用,就是「新竹業務費 」,講白話一點就是需要回扣作為行賄的費用,我當時是隱 約知道證人楊榮忠要拿10%的回扣給被告韓漢碂等情互相吻 合,因證人畢嘉棋與楊榮忠均為和揚公司之股東並實際參與 分工負責和揚公司對外業務,故兩人對公司財務均有相當支 配及瞭解之權利與義務,是證人楊榮忠為使新竹市清潔車維 修案業務順遂而欲行賄動用公司財務,證人畢嘉棋當不可能 毫無所悉,故證人畢嘉棋雖未實際參與行賄金額、對象交涉 ,然其大致得曉部分緣由,自與常情不相違背,故證人畢嘉 棋上開證詞應非杜撰,綜上,證人楊榮忠為使新竹市清潔車 維修案業務順遂而欲行賄被告韓漢碂等情,應非子虛。(五)參以被告韓漢碂自承:楊榮忠約我去保養廠附近的廟,是問 我詹啟龍修車的如何,楊榮忠也曾經到我住家附近的廟靈安 宮問詹啟龍工作的狀況等語(2846號他卷㈡第122頁)我於 96至100年間,有跟楊榮忠,約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的 「指澤宮」、新竹市○○路000號的「靈安宮」、新竹市○ ○路00號的「水源國民小學」、新竹市延平路上「虎林國小 」家長接送區等處見面,因為楊榮忠跟我說,和揚公司派駐 在保養廠的維修師父詹啟龍跟公司處得不好,他想要瞭解詹
啟龍做得怎麼樣,但又因為楊榮忠不想讓詹啟龍看到,所以 跟我約在其他地方見面等語(1238號偵卷㈠第124頁、1238 號偵卷㈢第9頁背面)。倘被告韓漢碂所述為真,證人楊榮 忠確係要向其詢問證人詹啟龍之工作狀況,而又不願意讓證 人詹啟龍知悉,則證人楊榮忠大可透過電話詢問,何須南北 奔波,而如證人楊榮忠確有必要南下新竹實地瞭解,則既係 認定證人詹啟龍與公司處理情形不佳,則理應迴避證人詹啟 龍,為何還要透過證人詹啟龍之手機與被告韓漢碂聯絡,讓 證人詹啟龍明確知悉證人楊榮忠何時到達新竹保養廠,顯然 不符常情,是被告韓漢碂所辯其與證人楊榮忠見面均係討論 證人詹啟龍之工作狀況,當無可採,而被告韓漢碂與證人楊 榮忠非親非故,亦無特別交誼,證人楊榮忠亦不負責新竹保 養廠之現場維修保養事項,自無經常特別從臺北南下新竹之 理,然其確如此頻繁應被告韓漢碂之要求南下新竹見面,已 有可疑,再者,證人楊榮忠於原審審理時,經原審逐一提示 扣案發票與其核算其所交付被告韓漢碂之回扣金額,證人楊 榮忠鉅細靡遺張張檢視,並且指出如附表二編號十六、編號 十八、編號三十一備註欄所示之錯誤,顯然證人楊榮忠並非 憑空指摘,才能夠在如此繁雜之資料中明確指出錯誤,益證 證人楊榮忠所述確係交付回扣予被告韓漢碂之事實,可信為 真。
(六)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 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 採,法院仍得本諸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 ,即應認渠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 結果等之細節方面,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 然渠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 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暨90年度臺上字 第6078號、95年度臺上字第1366號判決意旨足資覆按。因之 ,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縱有差異,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 述證據,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 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自屬合法(最高法院90年 度臺上字第6943號判決要旨參照),矧人之記憶有限,常隨 時間之經過而有所遺忘或缺漏,自不能期待證人刻意記憶事 實經過之各項細節,是證人事後所為回憶難免略有模糊未盡 之處,尚不得因供述之細節稍有不同,逕認渠證言均不足為 採。從而,證人供述證據之採認,應就供述者前後陳述整體 為觀察,不宜斷章取義,以免曲解誤認,而同一證人前後供 述之證言,縱令部分兩相歧異或未盡相符,或不同證人相互
間之供述有所差異時,究以何者可採,法院仍應本於直接審 理作用所得之心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斟 酌其他卷證資料或補強證據,綜為合理之比較,若渠基本事 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復有其他佐證可供審酌時,即就渠 一部分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渠 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而採信渠一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 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 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證言之理由,而僅說明採用某部 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當無影響。
⒉雖證人楊榮忠雖於偵查中證述:在我記憶所及,賄款的事情 我從來不會跟詹啟龍說,而且韓漢碂從來不會打電話到公司 等語(1238號偵卷㈢第150 頁);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 照我的處事原則,我應該不會跟詹啟龍講韓漢碂拿回扣的事 等語(原審卷㈠第220頁),與證人詹啟龍於調查中供稱其 係自楊榮忠處知悉被告收取回扣等語矛盾,惟證人詹啟龍於 偵查中可明確證述楊榮忠有向和揚公司請款發票金額2 成, 其中1 成是給韓漢碂的,另外1 成他沒有跟我講用途為何等 語(1238號偵卷㈡第249 頁),核與證人張慧柔於調查站中 證述楊榮忠以新竹業務費名義向和揚公司請款之計算方式, 係以和揚公司所開立的發票金額除以1.05還原成未稅金額, 再乘以0.2 ,所得出金額加總後,計算出該次楊榮忠總共可 以請款的金額等語相符(1238號偵卷㈢第103 頁背面)。衡 諸證人詹啟龍係和揚公司之汽車維修師傅,對於公司業務推 動等核心問題,倘無人特意提及,應無法知悉,被告韓漢碂 既均透過詹啟龍與楊榮忠聯絡,則詹啟龍自楊榮忠處知悉其 有行賄、抱怨韓漢碂收賄之舉,且對於請款成數亦有所知, 應非難事,且非虛妄,是詹啟龍證述其係聽聞自證人楊榮忠 等語,堪認真實。證人楊榮忠上開證述,應係時間歷時太久 ,致記憶有所誤認,自無法以此援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從 而認詹啟龍之證述為不實。
⒊證人楊榮忠向會計張慧柔請款之金額,係發票金額扣除營業 稅的兩成,此據楊榮忠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核與證 人張慧柔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本院卷㈠第112頁背面、123 8號偵卷㈢第103頁背面),且證人楊榮忠亦證述其向張慧柔 請領和揚公司之款項,並非全部交給被告,僅交付其中之1 成等語(本院卷㈠第111頁背面至第113頁)。依證人楊榮忠 上開證述,其所請領之款項與其支付之賄賂金額間有所出入 ,惟關於請領款項之運用,本屬證人楊榮忠與和揚公司負責 人間之信任問題,易言之,證人楊榮忠請領發票未稅金額之 2成,僅以其中1成交付被告以行賄,另外1成另有其他用途
,或用以推展業務,交際應酬,或挪為己用,均無不可,實 與經驗法則無違,辯護人逕以此認證人楊榮忠之證述不可採 云云,實為無稽。
⒋關於楊榮忠與被告何時達成行賄之約定部分:依證人楊榮忠 於調查站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證述,其雖先證述是從96年以後 ,以和揚公司名義承攬新竹市政府環保局清潔車維修標案後 ,與被告達成1成回扣之協議,然在檢察官就關於和揚公司 第一件於新竹市清潔隊之採購標案係於96年12月13日得標, 與證人楊榮忠所述於96年開始承攬清潔車維修有所出入等情 ,加以詢問時,即補充說明係在96年年中和揚公司開始承做 環保局合約外維修案,就與被告達成行賄之約定(1238號偵 卷㈢第140頁至第143頁),而證人楊榮忠於原審審理時亦證 述一致(原審卷㈠第211頁背面),並無辯護人所指證人楊 榮忠關於達成行賄約定之時間,說法一變再變,有所矛盾之 誤,是辯護人對此顯有誤解。
⒌關於證人楊榮忠交付被告賄款之時間部分:證人楊榮忠於偵 查中證述:第一個標案的回扣在何時給他已經忘記了,後來 因為給錢的時間點有些不愉快,因為我的認知是我們拿到環 保局撥付的款項之後我再給他10%,但是韓漢碂的認知是只 要維修完畢、經清潔隊驗收,我們開了發票之後就應該給他 ,我就跟韓漢碂協調說因為清潔隊款項撥付的很慢,發票開 了3、4月、甚至到半年才會拿到撥付的款項,所以我跟韓漢 碂說如果是以開完發票就要給錢的話,對我們來說是很大的 負擔,後來韓漢碂就同意以我們拿到款項之後再給他10% 的 回扣。韓漢碂打電話給我就是催我付賄款,因為我都是累積 3、4個月已經開出的發票,先問張慧柔這些錢是否已經收到 ,收到的話我才會填單跟公司請款,這中間有時會隔5、6個 月公司才確實收到這筆款項,所以韓漢碂才會透過詹啟龍打 電話來催款,我跟會計查證後才會請款,把應該給他的賄款 交給他等語(2846號他卷㈠第138頁、1238號偵卷㈢第149頁 至第150頁)。依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04年1月12日竹市環政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所示,自和揚公司開立發票後 請領採購款,至款項匯入和揚公司帳戶,時間並不固定,無 法預期,輔以被告頻讓證人詹啟龍與楊榮忠聯繫,要求楊榮 忠至新竹見面等情觀之,證人楊榮忠上開證述應屬可採。是 證人楊榮忠交付賄款之時間,應係和揚公司獲得新竹市環境 保護局匯入之款項後,其再向會計張慧柔請款,嗣後再交給 被告。由於給付賄款時間,決定於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核發款 項之快慢,證人楊榮忠自無法特定給付賄款之時間,是辯護 人認證人楊榮忠關於給付賄款之時間不明確,有刻意模糊之
嫌云云,顯有誤認。又證人楊榮忠給賄款之金額,經本院核 對證人楊榮忠所列舉之發票與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上開函覆之 附件所示之付款憑單所載之發票,二者間並不一致,惟證人 楊榮忠所列舉之發票,業經證人楊榮忠於偵查中及原審一一 指認、辨明,是應以證人楊榮忠所列舉者為準,不應以二者 間之不一致,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七)此外並有101年清潔車變速各項零件採購第一組訪價單、新 竹市環境保護局採購財物底價表、新竹市環境保護局98年度 清潔車底盤各項零件採購第一組訪價單、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和揚公司現金支出、 富宜公司轉帳傳票、發票收據(2846號他卷㈠第123頁至第 135頁)、車輛機具修繕流程(竹市環保局簽呈、和揚公司 函、昇億汽車材料號函)(2846號他卷㈡第97頁背面至第 106頁)、和揚公司承攬新竹市環保局各式清潔車輛零件、 維修標案總表、各項零件採購一覽表(2846號他卷㈡第136 頁至第139頁)、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2846號他卷㈢第296頁至第 303頁)、97至98清潔車引擎底盤油壓各項零件採購案招標 補充說明、和揚公司發票、和揚公司出貨單、和揚估價單( 1238號偵卷㈠第216頁至第225頁)、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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