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慶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惠、田毅緯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玖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
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
玖仟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