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0號
ULDV,104,補,50,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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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張家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4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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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