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啟朗
林啟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啟城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03,934 元【計算式:〔271 ㎡×3,700 元×(1/3 +1/3 )
〕+〔1,642 ㎡×4,600 元×(1/3 +1/3 )〕=5,703,934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