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4年度,128號
ULDV,104,繼,128,2015030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翁淑綢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沈登賀(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斗南鎮○○里○○○街00巷0 號),於103 年11月30日死亡,並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