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5號
ULDV,104,司促,2075,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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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沈進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詩雅陳良水、周
淑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 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 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85條第1 項、第124 條亦有明定。 是票據之追索應以票據之發票人或其他債務人為之。末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 之支票(下稱上開 支票)正面影本,發票人為王詩雅,未提出背面影本。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3 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 正:(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請提出支票背面 影本,以明此張支票有經手於陳良水周淑香,(三)附卷 之退票理由單無法辨識票據號碼,請重新繕印並提出於本院 。債權人於104 年3 月30日僅提出上開支票之正面影本與退 票理由單,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而未提出上開支票之背面 影本,是本院無從認定陳良水周淑香係上開支票之票據債 務人。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就上開支票 對債務人陳良水周淑香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請 求應予駁回。又查本件債務人王詩雅住嘉義縣東石鄉,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王詩 雅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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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