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0號
ULDV,104,司促,1570,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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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代 理 人 蔡鎔伊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致全、林俊宇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致全、林俊宇住高雄市前鎮區,非 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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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