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91號
ULDV,104,司促,1491,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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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債 權 人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
債 務 人 威宏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98,943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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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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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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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4月10日     │1,594,500元      │GD5558129  │104年1月29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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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4月15日     │528,000元       │GD5558152  │104年1月29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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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4月20日     │1,287,099元      │GD5558185  │104年1月29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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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4月30日     │830,194元       │GD5558157  │104年1月29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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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5月15日     │729,048元       │GD5558153  │104年1月29日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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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5月20日     │1,305,600元      │GD5558184  │104年1月29日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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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5月31日     │2,308,907元      │FB1840218  │104年1月29日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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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6月20日     │898,748元       │FB1840217  │104年1月29日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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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11月30日     │1,480,713元      │EA8011269  │104年1月29日     │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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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4年1月5日      │1,407,021元      │EA8023902  │104年1月29日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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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4年1月31日     │216,840元       │EA8023988  │104年2月3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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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4年2月5日      │212,273元       │EA8023989  │104年2月6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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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4年2月15日     │200,000元       │YV1057172  │104年2月17日     │
│3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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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宏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