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債 權 人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
債 務 人 威宏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98,943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
├─┬───────────┬───────────┬───────────┬───────────┤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3年4月10日 │1,594,500元 │GD5558129 │104年1月29日 │
│1 │ │ │ │ │
├─┼───────────┼───────────┼───────────┼───────────┤
│00│103年4月15日 │528,000元 │GD5558152 │104年1月29日 │
│2 │ │ │ │ │
├─┼───────────┼───────────┼───────────┼───────────┤
│00│103年4月20日 │1,287,099元 │GD5558185 │104年1月29日 │
│3 │ │ │ │ │
├─┼───────────┼───────────┼───────────┼───────────┤
│00│103年4月30日 │830,194元 │GD5558157 │104年1月29日 │
│4 │ │ │ │ │
├─┼───────────┼───────────┼───────────┼───────────┤
│00│103年5月15日 │729,048元 │GD5558153 │104年1月29日 │
│5 │ │ │ │ │
├─┼───────────┼───────────┼───────────┼───────────┤
│00│103年5月20日 │1,305,600元 │GD5558184 │104年1月29日 │
│6 │ │ │ │ │
├─┼───────────┼───────────┼───────────┼───────────┤
│00│103年5月31日 │2,308,907元 │FB1840218 │104年1月29日 │
│7 │ │ │ │ │
├─┼───────────┼───────────┼───────────┼───────────┤
│00│103年6月20日 │898,748元 │FB1840217 │104年1月29日 │
│8 │ │ │ │ │
├─┼───────────┼───────────┼───────────┼───────────┤
│00│103年11月30日 │1,480,713元 │EA8011269 │104年1月29日 │
│9 │ │ │ │ │
├─┼───────────┼───────────┼───────────┼───────────┤
│01│104年1月5日 │1,407,021元 │EA8023902 │104年1月29日 │
│0 │ │ │ │ │
├─┼───────────┼───────────┼───────────┼───────────┤
│01│104年1月31日 │216,840元 │EA8023988 │104年2月3日 │
│1 │ │ │ │ │
├─┼───────────┼───────────┼───────────┼───────────┤
│01│104年2月5日 │212,273元 │EA8023989 │104年2月6日 │
│2 │ │ │ │ │
├─┼───────────┼───────────┼───────────┼───────────┤
│01│104年2月15日 │200,000元 │YV1057172 │104年2月17日 │
│3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