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1號
ULDV,104,司,1,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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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
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暨提出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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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卡及最新全體股東名簿,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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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