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22號
ULDV,103,家訴,22,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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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李坤松 
      吳李秋葩
      李仁傑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鈕 
被   告 李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
3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丁○○、甲○○○、乙○○對被繼承人李東興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每人各有八分之一特留分權利存在。被告丙○○就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遺產所為之不動產繼承登記(登記日期:民國103 年2 月18日,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2 年11月5 日,登記原因:遺囑繼承)均應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丁○○、甲○○○、乙 ○○起訴請求確認渠等對於被繼承人李東興如附表所示遺產 各有八分之一特留分權利存在,嗣原告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遺產以遺囑 繼承為原因之不動產繼承登記,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 ,依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繼承人李東興於102 年11月5 日死亡,其配偶李蕭研亦已 死亡,故被繼承人李東興之合法繼承人為其子女即被告丙○ ○(長子)、原告丁○○(次子)、甲○○○(長女),又 其子李致慶(三子)早於被繼承人李東興死亡,依民法第11 40條規定,應由李致慶之子即原告乙○○代位繼承,故兩造 對被繼承人李東興所遺遺產之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而依民 法第1223條第1 款規定,兩造對被繼承人李東興所遺遺產特 留分應為渠等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原告每人對被繼承人李



東興所遺遺產應有八分之一的特留分權利。
、被告於被繼承人李東興死亡後,提出被繼承人李東興於97年 8 月21日所立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內容記載略以 :「我認為給予次男、三男的,都已經夠了,將來我往生所 遺財產,次、三男(這二房)都沒有資格繼承,有資格繼承 的就是長男這房」,故被告即主張其得單獨繼承被繼承人李 東興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並將如附表所示遺產均登記在其 名下,惟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規定,遺囑人僅於 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繼 承人李東興之系爭遺囑將如附表所示遺產全部歸由被告繼承 ,已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而原告三人並未喪失對被繼承人李 東興遺產之繼承權,故原告三人自得請求確認渠等對被繼承 人李東興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每人各有八分之一特留分權 利存在。
、聲明:確認原告丁○○、甲○○○、乙○○對被繼承人李 東興如附表所示遺產各有八分之一特留分權利存在;如附 表所示遺產之不動產繼承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抗辯: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 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定 有明文。又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 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 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者,固均屬之 ,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 ,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 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 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此有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繼承人李東興於系爭遺囑中明確表 示:「我與第二任老婆李蕭研,雖育有次男、三男,但三男 一直當混混,充流氓,現亦已死亡,我早就沒有把他當兒子 ,將他養大,又有房子給他,惜因揮霍,伊之部分被法院拍 賣,被人標去了。至於次男丁○○,在做土水工,我住元長 時,雖七老八老,仍需到處收集餿水,幫他養豬,有天,因 未幫他養豬即被他打,因其做工返來看我在吹電風,就把電 風摔到馬路,非但不看成父親,簡直不把我看成人,連我弟 弟都看不過去,人老受到這樣的凌虐、刁難,本於胞兄手足 ,速連絡長男丙○○,將我接來住。次男不孝,拒絕扶養, 且也有房屋給他,現尚擁有且居住,我認為該給予次男、三 男的,都已經夠了,將來我往生所遺財產,次、三男(這二 房)都沒有資格繼承,有資格繼承的就是長男這房」,是原



告丁○○對被繼承人李東興為遺囑中所述之行為,確實已構 成對被繼承人李東興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而李致慶因 係流氓,不務正業,未善盡對被繼承人李東興之扶養義務, 亦符合上開喪失繼承權之事由;而原告乙○○雖係代位繼承 其父李致慶之繼承權,但因李致慶早已喪失對被繼承人李東 興之繼承權,原告乙○○自無代位繼承之可能;另原告甲○ ○○雖未經被繼承人李東興表示不得繼承其遺產,然其未盡 對被繼承人李東興之扶養義務,於被繼承人李東興臥病在床 時,未加以探視,依上開判例所示,應亦屬對被繼承人李東 興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原告丁○○、原告乙○○之 父李致慶經被繼承人李東興於系爭遺囑中表示不得繼承其遺 產,故原告丁○○、乙○○對被繼承人李東興之遺產均已喪 失繼承權,自無所謂侵害渠等特留分之情事。
、若認原告三人有繼承被繼承人李東興遺產之權利,而被繼承 人李東興所為系爭遺囑確有侵害原告三人之特留分,則被告 抗辯以為原告代墊支出被繼承人李東興生前之扶養費及被繼 承人李東興之喪葬費為抵銷。被繼承人李東興自95年底起, 即與被告一同生活,並由被告單獨扶養照顧,原告等人均未 盡渠等之扶養義務,原告丁○○及甲○○○應負擔之扶養費 為新臺幣(下同)532,071 元,而喪葬費性質上屬繼承費用 ,原告三人既然主張渠等為繼承人,則依法應分擔被告為辦 理被繼承人李東興喪葬事宜所支出之費用251,800 元,故原 告每人應分擔62,950元,被告以上開支出費用主張與原告三 人之請求互為抵銷。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繼承人李東興於102 年11月5 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 之遺產及系爭遺囑,而系爭遺囑內載有:「我與第二任老婆 李蕭研,雖育有次男、三男,但三男一直當混混,充流氓, 現亦已死亡,我早就沒有把他當兒子,將他養大,又有房子 給他,惜因揮霍,伊之部分被法院拍賣,被人標去了。至於 次男丁○○,在做土水工,我住元長時,雖七老八老,仍需 到處收集餿水,幫他養豬,有天,因未幫他養豬即被他打, 因其做工返來看我在吹電風,就把電風摔到馬路,非但不看 成父親,簡直不把我看成人,連我弟弟看都不過去,人老受 到這樣的凌虐、刁難,本於胞兄手足,速連絡長男丙○○, 將我接來住。次男不孝,拒絕扶養,且也有房屋給他,現尚 擁有且居住,我認為該給予次男、三男的,都已經夠了,將 來我往生所遺財產,次、三男(這二房)都沒有資格繼承, 有資格繼承的就是長男這房」之內容。




、原告丁○○、甲○○○依法律規定之繼承順序,為被繼承人 李東興之繼承人;原告乙○○依法律規定之繼承順序,為被 繼承人李東興之代位繼承人。
四、兩造爭執事項:
、依被繼承人李東興所遺之系爭遺囑,是否可認原告三人依民 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已喪失對被繼承人李東興遺 產之繼承權?
、若認原告三人並未喪失對被繼承人李東興遺產之繼承權,則 被告抗辯以其為原告三人所墊付之被繼承人李東興之喪葬費 及生前扶養費,作為抵銷原告所主張確認渠等特留分權利存 在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存 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 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 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 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有最高法院42年台上 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三人主張對被繼 承人李東興之遺產各有八分之一特留分權利存在,被告雖不 否認原告丁○○、甲○○○依法律規定之繼承順序,為被繼 承人李東興之繼承人,原告乙○○依法律規定之繼承順序, 為被繼承人李東興之代位繼承人,但被告抗辯原告三人有喪 失繼承權之事由,致原告三人繼承被繼承人李東興遺產之權 利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 去之,是以原告三人提起本件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應認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依被繼承人李東興所遺之系爭遺囑,尚非可認原告三人依民 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已喪失對被繼承人李東興遺 產之繼承權: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 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 定有明文,而適用此款之要件有二:一為「繼承人對於被繼 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二為「被繼承人表示繼承 人不得繼承」,又所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 侮辱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或 有毀損被繼承人人格價值之行為,且以重大為必要,而是否



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之,即應考 慮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 情事,具體決定之,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否則被 繼承人得以細故即剝奪繼承人之地位,自非保護繼承人之道 ,至於被繼承人之表示行為,則無庸對特定人為之,法律上 亦不要求具備一定之方式。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 明文。
查兩造對於原告丁○○、甲○○○依法律規定之繼承順序, 為被繼承人李東興之繼承人;原告乙○○依法律規定之繼承 順序,為被繼承人李東興之代位繼承人等事實並不爭執,惟 被告抗辯依被繼承人李東興所遺之系爭遺囑,原告丁○○、 乙○○依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已喪失對被繼承 人李東興遺產之繼承權,且原告甲○○○對被繼承人李東興 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應 就其抗辯原告丁○○等人對被繼承人李東興在客觀上確有重 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此對其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繼承 人李東興之系爭遺囑雖載有:「我與第二任老婆李蕭研,雖 育有次男、三男,但三男一直當混混,充流氓,現亦已死亡 ,我早就沒有把他當兒子,將他養大,又有房子給他,惜因 揮霍,伊之部分被法院拍賣,被人標去了。至於次男丁○○ ,在做土水工,我住元長時,雖七老八老,仍需到處收集餿 水,幫他養豬,有天,因未幫他養豬即被他打,因其做工返 來看我在吹電風,就把電風摔到馬路,非但不看成父親,簡 直不把我看成人,連我弟弟都看不過去,人老受到這樣的凌 虐、刁難,本於胞兄手足,速連絡長男丙○○,將我接來住 。次男不孝,拒絕扶養,且也有房屋給他,現尚擁有且居住 ,我認為該給予次男、三男的,都已經夠了,將來我往生所 遺財產,次、三男(這二房)都沒有資格繼承,有資格繼承 的就是長男這房」之內容,惟原告丁○○否認其對被繼承人 李東興在客觀上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而陳稱:其未曾 打被繼承人李東興,且被繼承人李東興在雲林縣元長鄉與其 同住時,其有照顧被繼承人李東興,又被繼承人李東興由被 告帶去桃園照顧後,其也有去看過被繼承人李東興,再者, 被繼承人李東興生病時,其也有幫忙付被繼承人李東興之尿 布錢等語;而原告甲○○○陳稱:被繼承人李東興尚未由被 告帶去北部照顧時,其都有拿錢給被繼承人李東興,也有拿 便當給被繼承人李東興吃,且被繼承人李東興由被告帶去桃 園照顧後,其也有去看過被繼承人李東興;另原告乙○○陳 稱:系爭遺囑只有寫說不給其父親李致慶繼承,並沒有說不



給其繼承等語,原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戊○○陳稱:原告 乙○○之父李致慶在世時,有照顧被繼承人李東興,且在被 繼承人李東興生病時,也有載被繼承人李東興去看醫生等語 。被告並未就其抗辯原告丁○○、甲○○○及原告乙○○之 父李致慶對被繼承人李東興在客觀上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 事為任何舉證,揆諸前揭說明,尚難僅憑被繼承人李東興之 主觀認定或系爭遺囑所載之內容,遽認原告丁○○、甲○○ ○及原告乙○○之父李致慶對被繼承人李東興在客觀上確有 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系爭遺囑內容並無顯示被繼承人 李東興有表示原告甲○○○、乙○○不得繼承其遺產,再者 ,原告乙○○係以民法第1138條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 ,直接繼承被繼承人李東興之遺產,僅在應繼分比例上,代 位承襲被代位人李致慶之應繼分,非代位被代位人李致慶之 繼承權,是縱使被繼承人李東興確有表示李致慶不得繼承其 遺產,該表示失權之效力應不及於原告乙○○,是以原告丁 ○○、原告乙○○之父李致慶雖經被繼承人李東興於遺囑中 明確表示不得繼承其遺產,惟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原告三人 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喪失繼承權之要件,自不能 僅依被繼承人李東興所遺之系爭遺囑,即認原告三人已喪失 對被繼承人李東興遺產之繼承權。
、被告抗辯以其為原告三人所墊付之被繼承人李東興之喪葬費 及生前扶養費,作為抵銷原告所主張確認渠等特留分權利存 在之請求,為無理由: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 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三人所提起之訴為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確認原告三人對於被繼承人李東興之遺產具有特留分 權利存在並請求塗銷不動產繼承登記,而被告抗辯其有為原 告三人墊付被繼承人李東興之喪葬費及生前扶養費,並以此 原告三人對被告之給付債務為抵銷抗辯,惟依上開規定,抵 銷之適格客體應為給付債務,本件原告並非對被告為給付之 訴訟上請求,尚難以原告三人對被告之給付債務抵銷原告三 人對於被繼承人李東興遺產之特留分權利,是被告以其為原 告三人所墊付之被繼承人李東興之喪葬費及生前扶養費所為 抵銷之抗辯,為無理由。
、原告三人請求確認渠等對被繼承人李東興所遺如附表所示遺 產各有八分之一特留分權利存在,並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遺 產之不動產繼承登記,為有理由: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 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直 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1138條 、第1140條、第1141條、第1223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 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 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 法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又按被繼承 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 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 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而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 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 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且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 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 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 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 標的物,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 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原告三人及被告均為被繼承人李東興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應 繼分各為四分之一,依民法第1223條第1 款規定,其每人之 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即八分之一,而被繼承人李 東興以系爭遺囑指定其遺產全部歸由被告一人繼承,且業經 被告以遺囑繼承為原因,將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在被告名下,此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李東興以系爭遺囑指定其遺產全部歸由 被告一人繼承,依上開規定,顯係侵害原告三人對被繼承人 李東興遺產之特留分權利,而依上開說明,扣減權利人即原 告三人得依民法第1125條規定,對扣減義務人即被告行使特 留分扣減權,且一經原告三人對被告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 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而因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李 東興如附表所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 物,故原告三人對被告行使扣減權後,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 乃概括存在於如附表所示之全部遺產,是原告三人請求確認 渠等對被繼承人李東興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各有八分之一特 留分權利存在,並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遺產之不動產繼承登 記,為有理由。
、綜上所述,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三人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



1 項第5 款喪失繼承權之要件,又被告以其為原告三人所墊 付之被繼承人李東興之喪葬費及生前扶養費,作為抵銷原告 所主張確認渠等特留分權利存在之請求,依法其抵銷之抗辯 亦屬無理由,而被繼承人李東興生前所立之系爭遺囑,已違 反民法特留分之規定,又原告三人並無對被繼承人李東興之 遺產喪失繼承權,是原告三人請求確認渠等對被繼承人李東 興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各有八分之一特留分權利存在,並請 求塗銷如附表所示遺產之不動產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與判 決之認定結果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爰不再逐一論列, 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井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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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被繼承人李東興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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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項 目│ 面積 │ 權利 │
│號│ │(平方公尺)│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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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雲林縣元長鄉○○段00地號土地 │ 42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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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2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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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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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116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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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76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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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364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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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雲林縣元長鄉○○段000 ○0 地號│ 156 │全部 │
│ │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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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174 │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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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106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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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26 │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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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269 │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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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1,519 │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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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1,402 │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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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土地 │ 6 │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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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