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2號
ULDV,102,醫,2,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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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盧子琳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全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北侯
訴訟代理人 廖鴻鉦
      蔡振修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林佑勳
被   告 李俊億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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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