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號原 告 盧子琳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被 告 全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北侯訴訟代理人 廖鴻鉦 蔡振修律師上一人 之複 代理人 林佑勳被 告 李俊億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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