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04號
ULDV,102,訴,404,20150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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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2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 年3 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經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 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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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