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413號
ULDM,102,訴,413,2015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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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13號
                   103年度訴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威智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被   告 蔡宗恒
選任辯護人 黃秀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家輝
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何英明
選任辯護人 陳姝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朱宸緯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1811號、第2133號)及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38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丑○○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乙○○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己○○、丁○○均無罪。
事 實
一、寅○○(綽號「紅龍」)於民國102 年2 月11日晚上10時許 ,在雲林縣林內鄉○○村○○路00號「○○鄉小吃部」,與 其妻辛○○及友人癸○○(綽號「二六」)、庚○○、劉○ ○、綽號「黑狗賢」等人同桌飲酒用餐,期間寅○○並以電 話聯絡其子丑○○,邀約其前來聚餐;適有辰○○與友人甲 ○○、綽號「阿風」、綽號「阿添」等人在鄰桌飲酒用餐。 席間「黑狗賢」因故與寅○○發生口角,引發劉○○不滿而 出手推倒「黑狗賢」,鄰桌之辰○○、綽號「阿風」、綽號 「阿添」等人與「黑狗賢」認識,見狀乃出拳毆打劉○○, 癸○○認劉○○是最先動手引發事端之人,亦出手毆打劉○ ○(劉○○未提出傷害告訴),癸○○繼而與鄰桌之辰○○ 等人一同離開「○○鄉小吃部」。
二、寅○○見劉○○遭人毆打,對癸○○非但未相挺,反出手毆 打劉○○心生不滿,亟欲找癸○○討回公道,待辛○○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 車)搭載寅○○、 劉○○欲離開「○○鄉小吃部」之際,丑○○亦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搭載其友人乙○○抵 達「○○鄉小吃部」,丑○○見寅○○不想繼續聚餐,始得



知寅○○前揭與人發生衝突乙節,乃駕駛B 車隨同寅○○所 搭乘之A 車前往癸○○位於林內鄉林南村○○巷0 號住處( 下稱癸○○住處),丑○○並在途中告知乙○○前揭寅○○ 與人在「○○鄉小吃部」發生衝突之事,渠等抵達癸○○住 處後,寅○○、丑○○、乙○○均下車,以不詳方式打破癸 ○○家之玻璃後離去(癸○○未提出毀損告訴)。三、寅○○、丑○○、乙○○一行人離開癸○○住處未幾,寅○ ○即在癸○○住處附近某路旁,與前亦以電話相約至附近聚 餐之己○○,並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C 車)搭載己○○至黃如岳住處附近道路之丁○○相遇( 己○○、丁○○涉嫌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部分,詳 後述),上開寅○○搭乘之A 車、丑○○駕駛之B 車搭載乙 ○○遂繼續沿林內鄉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斗六方向)行駛 ,由丁○○駕駛並搭載己○○之C 車亦隨行。迄於102 年2 月12日凌晨0 時46分許,寅○○搭乘之A 車行經林內鄉○○ 路000 號(下稱000 號)前時,寅○○因發現癸○○與辰○ ○、甲○○站在000 號前路旁聊天,乃指示辛○○駕車迴轉 後停在對向車道,丑○○、丁○○見狀亦陸續駕駛B 車、C 車迴轉停在對向車道。寅○○下車後先橫越馬路走向000 號 前,對癸○○辱罵「幹你娘」後,即繼續朝辰○○走去,以 手指辰○○質問「跟你沒關係,為何你要打劉○○?」並與 辰○○發生口角衝突;陸續下車橫越馬路走向000 號前之丑 ○○、乙○○見此情狀,即認辰○○係與寅○○在「○○鄉 小吃部」發生衝突之人,而形成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並 先後走向寅○○、辰○○發生口角處,寅○○、丑○○、乙 ○○進而與辰○○發生拉扯、推擠衝突,辰○○遂遭推離原 站立位置,此時寅○○、丑○○、乙○○客觀上均能預見頭 部為人體要害部分,如毆打他人頭部,可能導致該人死亡結 果,但主觀上未預見於此,在乙○○率先衝向辰○○,揮拳 毆打辰○○身體部位後,丑○○即圍上前,寅○○亦與丑○ ○、乙○○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而跟著圍上前,期間 寅○○、丑○○、乙○○均有揮拳毆打辰○○,丑○○更持 隨身攜帶之不明黑色鈍器(無證據證明為具殺傷力之槍枝) 毆打辰○○,其等見辰○○倒地後,寅○○復以腳踢辰○○ ,在辰○○坐起時,寅○○、丑○○持續對辰○○拳打腳踢 ,乙○○則持續揮拳毆打辰○○,辰○○往對向車道逃跑, 乙○○仍追打辰○○,在辰○○第2 次倒地於對向車道路旁 時,乙○○亦俯身毆打辰○○,寅○○、丑○○跟著腳踢倒 地之辰○○,辰○○上開遭攻擊之身體部位,包含頭部、臉 部及上半身,因此受有頭部損傷、損傷後之蜘蛛膜下出血、



胸壁挫傷、臉、頭皮及頸之挫傷(眼除外)、牙齒(斷裂) 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寅○○、丑○○、乙○○見辰○○倒 地不起,隨即分別上車,在旁觀看之己○○、丁○○則跟著 上車,一同驅車離開現場,倒地之辰○○則由獲報到場之救 護車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 雲林分院)急救,於102 年2 月15日下午2 時許出院,旋於 102 年2 月16日下午6 時許,因頭暈返回臺大雲林分院,後 因腦內出血病情惡化,於同日晚上10時50分許經轉送財團法 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診斷為蜘蛛網膜下腔出血 、小腦出血,急性呼吸衰竭,入住加護病房,後因病危出院 ,於102 年2 月20日上午11時許,因腦幹及小腦部位腦出血 ,腦髓壞死,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腫脹,神經性休克死亡 。嗣經檢察官對辰○○進行相驗後,而循線查悉上情。四、案經辰○○之妹卯○○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暨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後自 動簽分偵辦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開法律規 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 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 能力,除下列被告寅○○、丑○○、乙○○與其等之辯護人 爭執之證據外(詳後述),其餘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 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413 號卷(下稱本院413 號卷)卷一第79至82頁、第151 頁反面至第156 頁、第202 頁及反面;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 93至95頁反面;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15 號卷,下稱415 號 卷,第50頁反面至第57頁反面〉,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 示給檢察官、被告寅○○、丑○○、乙○○及其等之辯護人 表示意見,對於本院所為之提示,就證據能力方面並無爭執 (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95頁反面至第115 頁反面),且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 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係指同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第206 條等規定,及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17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等多種刑事訴訟特別規定之情形



而言(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立法理由參照)。查證人辛○ ○、癸○○、庚○○、甲○○、劉○○、證人即同案被告己 ○○、丁○○之警詢筆錄、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之警詢筆 錄(對被告丑○○、乙○○而言),為被告寅○○、丑○○ 、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因被告寅○○、丑 ○○、乙○○及辯護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關於本件犯 罪事實,上開證人辛○○、癸○○、庚○○、甲○○、己○ ○、丁○○、寅○○(對被告丑○○、乙○○部分)業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證人劉○○雖於案發時在現場,但多數 時間留在B 車後座內(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 警卷,第44頁;102 年度偵字第1811號卷,下稱偵卷,第29 頁),並未確實目擊本件在案發現場000 號發生之情形,其 等上開警詢筆錄自非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並無符合 例外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寅○○、丑○○、乙○○是否 構成犯罪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寅○○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在「○○鄉小吃部」與 人聚餐時,有與「黑狗賢」發生衝突,並不滿劉○○在該處 遭鄰桌之人毆打時,癸○○並未相挺之事,而搭乘辛○○駕 駛之A 車,與恰好駕駛B 車搭載乙○○到「○○鄉小吃部」 而因此知悉上情之丑○○,一同前往黃○○住處,打破癸○ ○家之玻璃後離去,之後先碰到己○○、丁○○搭乘之C 車 ,C 車即跟著上開A 、B 兩車行進。於上開時、地行經000 號前時,其見黃○○與人在路旁聊天,乃叫辛○○將車迴轉 停在對向車道,並下車辱罵癸○○三字經,繼而質問在場之 被害人辰○○「跟你沒關係,為何你要打劉○○?」並與被 害人發生口角衝突,在乙○○上前毆打被害人後,一群人就 拉扯在一起,被害人因此倒地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致 死之犯行,辯稱:當時沒有出手打被害人,只是在勸架,才 會與其他人拉扯在一起云云(本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19號卷 ,下稱偵聲卷,第14頁反面、第15頁;本院413 號卷卷一第 77頁反面、第235 頁反面;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120 頁), 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則以:當時被告寅○○一開始只是與被害 人有口角,是被告乙○○、丑○○見狀先對被害人動手,且 從監視錄影畫面來看,很難說被告寅○○有對被害人出手之 具體攻擊性動作,都是緩緩的;被害人有高血壓病史,在其 仍主述頭痛之情形,臺大雲林分院之醫生竟未仔細檢查即讓 被害人出院,實在太隨便等語。被告丑○○固坦承有於上開 時、地出手毆打被害人頭部,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致死之犯



行,辯稱:沒有持隨身攜帶之不明黑色鈍器毆打被害人,也 沒有用腳踢被害人云云(本院413 號卷卷一第149 頁反面; 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119 頁反面、第120 頁),辯護人之辯 護意旨則稱:被告丑○○案發後,本來要去醫院探視被害人 ,才知道被害人已經出院,想說被害人已經康復,怎麼後來 會死亡;從臺大雲林分院函覆當時讓被害人出院之評估,以 及法醫研究所之鑑定結果來看,被害人本來應該可以被救治 ,臺大雲林分院冒然讓被害人出院應有疏失,主張本件有因 果關係中斷等語。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出手 毆打被害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致死之犯行,辯稱:只是 出手相挺朋友,沒想到會這麼嚴重云云(本院415 號卷第48 頁),辯護意旨則以:被告乙○○是徒手毆打被害人,且係 毆打其身體非重要部位幾拳,對於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依當時情況並無預見之可能等語。
二、經查:
㈠關於本件案發前被告寅○○與人在「○○鄉小吃部」發生衝 突之情形,業據被告寅○○供承在案(警卷第3 頁;偵聲卷 第11頁反面至第13頁;本院413 號卷卷一第33頁反面至第34 頁反面、第75至76頁),核與證人辛○○、癸○○、甲○○ 、庚○○於本院審理時及證人劉○○於偵查中所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偵卷第29頁;本院413 號卷卷二第187 至189 頁、 第197 頁反面至199 頁、第207 頁反面至第209 頁、第216 頁及反面;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55、56頁、第69至70頁), 且有被告寅○○持用之0000-000000 門號行動電話與癸○○ 持用之0000-000000 門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02 年2 月11 日)、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02 年10月23日雲警六偵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附卷可參(警卷第75頁;本院413 號卷卷一第259 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可採信。 ㈡就被告寅○○有打電話邀約被告丑○○至「○○鄉小吃部」 聚餐,嗣後被告丑○○駕駛B 車搭載被告乙○○到場,並知 悉被告寅○○與人發生衝突之事,遂駕駛B 車搭載被告乙○ ○,隨同被告寅○○(搭乘辛○○駕駛之A 車)前往癸○○ 住處,被告丑○○有在途中向被告乙○○告知被告寅○○與 人在「○○鄉小吃部」發生衝突之事,以及被告寅○○、丑 ○○、乙○○抵達癸○○住處,以不詳方式打破癸○○家之 玻璃後離去等情,業據被告寅○○、丑○○、乙○○供承在 案(警卷第3 、4 頁;偵卷第10、33頁:偵聲卷第13頁及反 面;本院415 號卷第22頁、第48頁反面;本院413 號卷卷三 第116 頁反面、第117 頁反面),並與證人辛○○、癸○○ 、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丑○○、乙○○(對其餘2 位被



告而言)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吻合(本院413 號卷 卷一第235 頁反面至236 頁反面、第248 至250 頁反面;本 院413 號卷卷三第37至38頁反面、第41至42頁、第45頁、第 47至48頁反面、第56頁反面),且有被告寅○○持用之0000 -000000 門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丑○○持用之0000-000000 門 號通聯紀錄(102 年2 月12日)1 份附卷可參(警卷第77頁 ),此部分之事實,亦可採認。
㈢關於被告寅○○、丑○○、乙○○離開癸○○住處不久,即 在癸○○住處附近某路旁,與同案被告丁○○駕駛C 車搭載 同案被告己○○相遇,被告丑○○駕駛之B 車及同案被告丁 ○○駕駛之C 車,遂跟著被告寅○○搭乘之A 車繼續沿林內 鄉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斗六方向)行駛。迄於102 年2 月 12日凌晨0 時46分許,寅○○搭乘之A 車行經000 號前時, 被告寅○○因發現癸○○與被害人、甲○○站在000 號前路 旁聊天,乃指示辛○○駕車迴轉後停在對向車道,被告丑○ ○、同案被告丁○○見狀亦陸續駕駛B 車、C 車迴轉停在對 向車道等情,業據被告寅○○、丑○○、乙○○坦承在卷( 警卷第4 頁;偵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本院413 號卷卷一 第77頁、第148 頁反面;本院415 號卷第48頁反面、第49頁 ),核與證人辛○○、證人及同案被告己○○、丁○○、證 人即同案被告寅○○、丑○○、乙○○(對其餘2 位被告而 言)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吻合(本院413 號卷卷二 第45至47頁、第69頁反面至第72頁反面、第235 頁反面至 236 頁反面、第248 至250 頁反面;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42 頁反面、第49頁反面),且有000 號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稽 (相驗卷第14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㈣關於被告寅○○在000 號前對向車道下車後及本案案發之經 過:
⒈被告寅○○下車後先橫越馬路走向000 號前,對癸○○辱罵 「幹你娘」後,即繼續朝被害人走去,以手指被害人質問「 跟你沒關係,為何你要打劉○○?」並與被害人發生口角衝 突乙節,業據被告寅○○供承在案(偵聲卷第14頁及反面; 本院413 號卷卷一第77頁),核與證人黃○○、甲○○、辛 ○○、卯○○、證人即同案被告丑○○、乙○○指證之情節 相合(相驗卷第52頁;本院413 號卷卷二第34、190 頁、第 196 頁反面、第202 頁、第210 頁反面、第217 頁、第252 頁及反面、第265 頁反面;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39、45、50 、58頁);又被告丑○○、乙○○陸續下車橫越馬路走向00 0 號前,見被告寅○○與被害人有口角,即先後走向被告寅 ○○、被害人旁,被告寅○○、丑○○、乙○○進而與被害



人發生拉扯、推擠衝突,被害人遂遭推離原站立位置乙節, 亦據被告寅○○、丑○○、乙○○供承在案(相驗卷第189 頁;偵聲卷第14頁反面;本院413 號卷卷二第119 頁及反面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丑○○、乙○○(對其餘 2 位被告而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本院413 號卷第238 頁反面、第239 頁、第259 頁),以上復有本院勘驗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結果略以:【00:46:00】A 男(即甲○○) 、B 男(即被害人)、C 男(即黃○○)3 人於路邊電線桿 前交談,期間並有機車、汽車陸續經過。【00:47:23】至 【00:47:37】3 輛汽車先後由畫面左下側出現且直接停在 道路右側車道上。第1 輛車剛停妥,甲男(即被告寅○○) 迅速自副駕駛座下車,走向一開始站立於路旁之A 男(即甲 ○○)、B 男(即被害人)、C 男(即黃○○)3 人。【00 :47:39】C 男(即黃○○)向甲男(即被告寅○○)方向 移動。【00:47:43】C 男(即黃○○)停於道路左側車道 之慢車道上,甲男(即被告寅○○)走靠近C 男。【00:47 :46】甲男(即被告寅○○)從C 男(即黃○○)身旁走過 ,直接走向B 男(即被害人)。甲男後方為乙男(即被告丑 ○○),自第2 輛車左側方向出現跟在甲男後方。乙男後方 為丙男(即被告乙○○),自第2 輛車之副駕駛座下車。丁 男(即同案被告己○○)自第3 輛車副駕駛座下車,先站立 於車門旁,然後過馬路接近(即甲○○)、B 男(即被害人 )、C 男。【00:47:49】丁男(即同案被告己○○)走向 B 男(即被害人),此時甲男(即被告寅○○)已站在B 男 面前,乙男(即被告丑○○)與C 男(即黃○○)站在B 男 (即被害人)之右側,A 男(即甲○○)站於B 男之左側。 【00:47:51】乙男(即被告丑○○)與C 男(即黃○○) 更加靠近甲男及B 男(即被害人),已形成1 圈人群。【00 :47:52】此時丙男(即被告乙○○)迅速往人群靠近,往 B 男(即被害人)之後方靠近。…【00:47:54】人群中從 右側開始有拉扯,從放大畫面可見右側之乙男(即被告寅○ ○)推了B 男(即被害人)1 把。剛站於B 男後方之丙男( 即被告乙○○)亦開始推B 男。【00:47:55】B 男(即被 害人)被推離原先位置,往左方移動1 大步之距離等情可資 佐證(本院413 號卷卷二第32頁反面、第34頁及反面、第35 頁反面、第37頁及反面、第38頁反面),此部分之事實,應 可認定。由此並可知,此時被告丑○○、乙○○,即認定被 害人為與被告寅○○在「○○鄉小吃部」發生衝突之人,才 會在被告寅○○與被害人發生口角時,分別加入拉扯、推擠 被害人之行列。




⒉被告寅○○、丑○○、乙○○與被害人發生上開拉扯、推擠 衝突後,即由被告乙○○先衝向被害人,揮拳毆打被害人後 ,被告寅○○、丑○○跟著圍上前,期間被告寅○○、丑○ ○、乙○○均有揮拳毆打被害人,被告丑○○更持隨身攜帶 之不明黑色鈍器(無證據證明為具殺傷力之槍枝)毆打被害 人,其等見被害人倒地後,被告寅○○復以腳踢被害人,在 被害人坐起時,被告寅○○、丑○○持續對被害人拳打腳踢 ,被告乙○○則持續揮拳毆打被害人,被害人往對向車道逃 跑,被告乙○○仍追打被害人,在被害人第2 次倒地於對向 車道路旁時,被告乙○○亦俯身毆打被害人,被告寅○○、 丑○○跟著腳踢倒地之被害人,上開本案發生過程,有下列 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⑴證人癸○○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寅○○、丑○○有出手打被 害人等語(相驗卷第43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 442 號現場時,被告寅○○在前面,一下車口氣很不好,有 聽到被告寅○○有說被害人讓他「漏氣(臺語)」,還有罵 「三字經」,之後就打起來了,有看到被告寅○○有用手打 被害人,被告丑○○也有動手,其等之一還有拿黑黑的東西 ,朝被害人頭部打,沒看清楚是什麼東西,還有人踹被害人 ;被害人有跑,有跌倒,在走的時候有被圍住,從000 號前 馬路一路被打到對面,最後躺在地上等語(本院413 號卷卷 二第190 至193 頁反面、第199 頁反面至第201 頁反面)。 ⑵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認識被告寅○○,有 看到被告寅○○打被害人,其他人也有打;被害人有被壓著 打,還有1 位年輕人用「槍托」打被害人的頭部2 次,被害 人有摔來摔去;到對面馬路車旁邊時,有人用腳踹被害人, 最後被害人倒地在該處等語(本院413 號卷卷二第211 至21 2 頁反面、第213 頁反面至第214 頁反面、第217 頁反面、 第218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偵查中證述:當時看到被告寅○○ 、丑○○、乙○○下車後,癸○○有靠過去,但遭被告寅○ ○撥開,被告丑○○走在被告寅○○後面,被告丑○○之朋 友(指乙○○)先動手打,其等有用手、腳踹被害人,被害 人要起來,但爬不起來等語(相驗卷第147 、148 頁),復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當天被告寅○○先下車,伊正要下 車時,聽到被告寅○○朝癸○○叫罵三字經;被告丑○○下 車時,有帶著類似手槍形狀之物,有用該物敲打被害人頭部 2 下;當天現場很亂,雙方一直在推擠,實際動手的有被告 寅○○、丑○○、乙○○,是打被害人身體部分,追著被害 人打,用打越嚴重,被害人倒地後,還有繼續追著打;被告



寅○○有出手、出腳,被告乙○○也有用腳踢等語(本院41 3 號卷卷二第47頁反面至第50、56頁、第57頁反面、第61頁 、第64頁反面、第65頁)。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偵查中證述:當天出手毆打被害人 的有被告寅○○、丑○○、乙○○等語(相驗卷第150 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迴轉後,看到被告寅○○、丑 ○○、乙○○先走過去,再來是己○○,最後是伊,走到一 半就看到被告寅○○手指著被害人說「你、你」,後來被告 丑○○先打,被告寅○○跟著打;有看到被告丑○○拿疑似 槍枝的東西敲被害人頭部2 、3 下,被告寅○○用手打,被 告乙○○有空手打及腳踢,幾乎都在打被害人的臉部;被害 人走過來時,被告寅○○、丑○○、乙○○還是在打,被害 人有跌倒,最後被害人是倒在對向車道,伊過去要扶被害人 ,被告乙○○又過來踹被害人身體,打被害人臉部,被告丑 ○○也有踹被害人等語(本院413 號卷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 反面、第74頁反面、第75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第82頁反面 、第83頁、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第88頁至第89頁反面 )。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寅○○(對被告丑○○、乙○○而言)於偵 查中指稱:伊下車後,兒子(指被告丑○○)與其朋友(指 被告乙○○)跟在後面,本來伊是在罵黃○○,後來跟被害 人起口角,被害人對伊口氣不好,兒子與其朋友就衝上來, 是兒子的朋友先打被害人,之後就拉在一起等語(相驗卷第 189 頁;本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32號卷,下稱聲羈卷,第7 頁;偵卷第33頁;偵聲卷第14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稱:當時伊站在前面,其他人在後面,後來就衝過來, 扭在一起;被害人後來有跌倒等語(本院413 號卷卷二第33 8 頁、第339 頁、第240 頁反面)。
⑹證人即同案被告丑○○(對被告寅○○、乙○○而言)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當天駕車在000 號前迴轉後,是父親(指被 告寅○○)第1 個下車,伊是第2 個下車,下車之後父親跟 癸○○起口角,在互罵,後來是乙○○先用手推被害人,伊 就動手打被害人身體;有看到被害人跌倒2 次,第1 次有站 起來,第2 次就倒地不起等語(本院413 號卷卷二第251 頁 反面至第253 頁反面、第255 頁反面、第256 頁、第259 頁 及反面)。
⑺證人即同案被告乙○○(對被告寅○○、丑○○而言)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是看到寅○○、丑○○父子跟人在大小 聲,有在罵,伊之前沒看過那個人(指被害人),後來寅○ ○、丑○○父子在推那個人,伊也過去推,再揮那個人幾拳



;有看到丑○○動手等語(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39至40頁反 面、第50頁及反面)。
⑻綜上相互勾稽,再參酌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略 以:【00:47:57】人群已開始推擠並略往左方移動,丙男 (即被告乙○○)於人群左方有明顯揮拳毆打之動作。【00 :48:01】左側車道有1 輛自用小客車經過人群往畫面左下 方移動,此時人群間數人有拳打腳踢等攻擊動作之身影。【 00:48:05】於人群中心,可見甲男(即被告寅○○)有出 手推及揮拳之行為。【00:48:08】丙男(即被告乙○○) 從人群下方衝進人群中,有揮拳之動作,導致B 男(即被害 人)往畫面上方跌倒。第1 輛車之左右車門打開,均有人下 車站於車旁。…【00:48:11】人群此時往畫面上方移動, 於人群之左方,甲男(即被告寅○○)撥開疑為C 男(即癸 ○○)之拉扯,導致C 男向後臥倒於電線桿前。甲男並衝往 人群之左方,此時B 男(即被害人)已躺在地上,甲男明顯 有腳踢之行為。【00:48:14】C 男(即癸○○)從電線桿 前站起來。B 男(即被害人)此時坐起來面對甲男(即被告 寅○○),乙男(即被告丑○○)從下方走進人群,由畫面 可見,甲男、乙男持續對B 男有拳打腳踢等攻擊動作之身影 。A 男(即甲○○)站於B 男右方,有打開雙手擋住之動作 ,丙男(即被告乙○○)站於A 男之右方。…【00:48:20 】乙男(即被告丑○○)轉頭往畫面下方即電線桿前移動, 俯身拾取地上物品,並即轉身走回人群。【00:48:22】B 男(即被害人)站起身,被持續追打至畫面左上方之旁邊住 宅停放汽車前。丙男(即被告乙○○)由右方經過人群下方 繞至左方,可見其揮舞拳頭之身影。【00:48:37】人群往 左側車道移動,依稀可見B 男(即被害人)欲往左方移動。 【00:48:40】甲男(即被告寅○○)於人群之右方,中間 雖有其他人,仍可見其有揮舞其右手之動作。【00:48:42 】B 男(即被害人)由人群右方跑出,丙男(即被告乙○○ )追過去繼續毆打,導致B 男倒於第2 輛車之左側車身旁, 丙男仍俯身繼續毆打。【00:48:46】乙男(即被告丑○○ )從人群右方衝往丙男(即被告乙○○)及B 男倒臥之處, 甲男(即被告寅○○)及C 男(即癸○○)亦均移動至該處 ,仍可見有腳踢等攻擊動作之身影。【00:48:55】D 男( 即庚○○)跟隨移動人群之左方繼續圍觀,僅餘戊男(即丁 ○○)站立於車到中央,未靠近人群等情(本院413 號卷卷 二第38頁反面至第40頁),足認上開案發經過屬實。至被告 寅○○雖一再辯稱自己當時手粉碎性骨折,沒有動手毆打被 害人云云,惟被告寅○○案發當時係第1 位下車,與被害人



發生口角、拉扯衝突之人,並針對被害人叫罵,對於其後發 生毆打被害人之事,顯然立於領導者之地位,又其所辯未出 手乙節與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現之情形有違,所辯當時受 傷之情,亦與其自陳:當天到黃○○住處有拿高爾夫球桿下 車,本來是自己要去打(指黃○○住處物品),後來被告乙 ○○拿走,最後是被告丑○○拿去打(指黃○○住處物品) 等語(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120 頁反面),明顯相互矛盾, 益徵被告寅○○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⑼此外,經比對前揭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寅○○、丑○○、 乙○○與被害人一開始發生拉扯、推擠衝突,進而開始對被 害人拳打腳踢後,被告丑○○確實有離開人群至電線桿前移 動,俯身拾取地上物品,再轉身走回人群,至於被告丑○○ 是否手持該物品(參酌下述被害人之傷勢,應係鈍器)毆打 被害人部分,業據證人癸○○、甲○○、證人即同案被告被 告己○○、丁○○一致證述:被告丑○○有持不明黑色物品 攻擊被害人頭部等語歷歷,已如前述,而證人甲○○與證人 同案被告己○○、丁○○本不認識(本院413 號卷卷二第20 5 頁),證人癸○○與證人同案被告己○○、丁○○亦非熟 識(本院413 號卷卷二第191 頁),證人甲○○、癸○○於 本院審理時均係在證人同案被告己○○、丁○○之後作證, 其等應無刻意與其等勾串,或甘冒偽證罪處罰,故意設詞陷 害被告丑○○之理,應可採信;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丑 ○○雖均證稱被告未持鈍器毆打被害人(本院413 號卷卷二 第239 頁;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45頁反面),惟證人即同案 被告寅○○係證稱:被告丑○○手上完全沒有東西等語(本 院413 號卷卷二第339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乙○○則證稱 :被告丑○○在毆打被害人之過程中,手持1 個黑色東西, 不是很清楚什麼東西,認為應該是手機之類的等語(本院41 3 號卷卷三第45頁反面、第51頁),證詞並非一致,況證人 即同案被告乙○○既稱不大清楚該黑色物品為何物,卻稱認 為應該是手機,又恰與被告丑○○辯稱:是要拿起手機,打 一打手機掉了,再從地上撿起來云云(本院413 號卷卷三第 120 頁)相同,本有可疑,且其等與被告丑○○分別為父子 、當日同車之友人關係,屬被告丑○○之友性證人,難免對 被告丑○○有所偏頗,又與證人癸○○、甲○○、證人即同 案被告被告己○○、丁○○上開一致之證述相違背,應係迴 護被告丑○○之詞,自難作為對被告丑○○有利之認定。 ⑽綜此,應認被告丑○○、乙○○於被告寅○○與被害人發生 口角爭執時,即共同認定被害人為被告寅○○不滿之對象, 形成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丑○○先出手毆打被



害人,被告寅○○見被告乙○○、丑○○已下手,遂與其等 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亦下手毆打被害人,被告寅○○、丑 ○○、乙○○並均有以拳打腳踢之方式毆打被害人,以及被 告丑○○持隨身攜帶之不明黑色鈍器毆打被害人,而有行為 之分擔。
㈤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與被告寅○○、丑○○、乙○○上開行為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⒈關於被害人之傷勢及死亡原因,被害人於102 年2 月12日經 送往臺大雲林分院急救後,經醫師診斷結果為:頭部損傷、 損傷後之蜘蛛膜下出血、胸壁挫傷、臉、頭皮及頸之挫傷( 眼除外)、牙齒(斷裂)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此有臺大雲 林分院102 年2 月12日急診病歷紙暨照片1 份在卷可憑(相 驗卷第78至82頁反面);被害人在臺大雲林分院住院後,經 昏迷指數評估意識清醒,於102 年2 月15日下午2 時許出院 ,旋於102 年12月16日下午6 時許,因頭暈返回臺大雲林分 院,後因腦內出血病情惡化,於同日晚上10時50分許經轉送 彰基,診斷為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小腦出血,急性呼吸衰竭 ,入住加護病房,後因病危出院,於102 年2 月20日上午11 時許死亡,此有臺大雲林分院住院病歷摘要、出院囑咐單、 護理紀錄、急診病歷紙等病歷資料、102 年4 月10日臺大雲 分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基之非病死者司法相驗病歷 摘要、102 年2 月17日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資料、雲林地 檢署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各1 份及相驗照片8 張(偵卷第 19頁;相驗卷第9 、10、12、13頁、第15頁及反面、第17至 26頁、第57至124 頁、第209 、210 頁)附卷可參。又為查 明被害人之死亡原因,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 所)法醫師解剖被害人之屍體,結果略以:①解剖結果:⑴ 外傷證據:腦幹及小腦區域右側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內 出血及右中顱凹輕微硬腦膜下腔出血,其中小腦及腦幹部位 含1 血腫最大徑3.5 公分,併腦室內出血,腦腫脹,腦迴變 平。左眼鞏膜出血,左眼周圍熊貓眼。下巴下面有1 處 瘀傷3 ×2.8 公分。左右頭部頭皮下多處出血,最大者在 右顳部,8 ×6 公分。左上胸壁1 處瘀傷,2.5 ×0.5 公 分。左上腹壁1 處瘀傷,3.5 ×3.0 公分。左膝前面1 處擦傷,0.6 ×0.6 公分。左手掌尺側背面1 處瘀傷,7 ×4 公分。⑵冠心病,左冠狀動脈前降枝75%阻塞,心臟變 大,重455 公克。⑶肝臟脂肪變性,左葉有1 良性血管瘤2 ×1.8 公分。②根據解剖與顯微鏡觀察結果,毒物化學檢查 及卷宗資料:⑴綜合研判死者因遭毆打頭部外傷,腦幹及小 腦部位腦出血,腦髓壞死,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腫脹,神



經性休克死亡。⑵死者另有冠心病,左冠狀動脈前降枝75% 阻塞,慢性肝病及良性海綿狀血管瘤,輕微慢性腎炎。⑶死 者無其他足以致死的嚴重外傷或疾病。③死亡原因研判:甲 、腦腫脹,神經性休克。乙、腦幹及小腦部位腦出血,腦髓 壞死。丙、遭毆打頭部外傷。死亡方式為「他殺」等語(相 驗卷第214 至222 頁),此有雲林地檢署解剖筆錄、相驗屍 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 )醫剖字第0000000000 號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各1 份及解剖照片20張(相驗卷 第127 頁及反面、第213 至222 頁、第224 頁;本院413 號 卷卷一第158 至167 頁)附卷可憑。
⒉嗣經本院以上開臺大雲林分院之病歷(含電腦斷層掃瞄報告 )、彰基之病歷(含X 光片)作為依據(本院413 號卷卷二 第131 至135 頁;本院413 號卷卷二證件存置袋),進一步 向法醫研究所函詢被害人102 年2 月20日之死亡結果,與10 2 年2 月12日遭他人毆打受有頭部受傷是否相關,法醫研究 所以103 年11月10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 12月9 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函覆略以:①「腦腫 脹」、「腦幹及小腦部位腦出血」、「腦髓壞死」為解剖及 顯微鏡觀察所見。…以臺大雲林分院之病歷(病歷號碼:00 000000)記載,死者於102 年2 月12日至15日入住該院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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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