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3號
MLDV,104,除,13,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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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梁湘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梁湘蘭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 1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刊登於 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4 年2 月3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 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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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716041-8│1 │86 │
├──┼─────────────┼───────┼──┼──┤
│2. │同上。 │78NZ-0773003-0│1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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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