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范智欽
訴訟代理人 范春榮
被 告 范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2 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