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謝豪義
被 告 陳進德
伍玉梅即伍惠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陳進德、伍玉梅各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
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400,68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大湖鄉○○段00
000 地號土地面積(96.98 +96.9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33,000元=6,400,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
59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屬附帶請
求,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