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1號
MLDV,104,補,171,201503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鍵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鍵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