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明煬即范景承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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