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8號
MLDV,104,補,128,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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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陳欽輝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5日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融和周陳融雲、陳美月、陳光南陳光宏陳秀鑾
  陳秀鳳、陳國基陳嵩山、陳秀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
二、若被告陳融和周陳融雲、陳美月、陳光南陳光宏、陳秀
  鑾、陳秀鳳、陳國基陳嵩山、陳秀珠任一人發生繼承事由
  ,應提出其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三、倘前項繼承人亦發生繼承事由,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
  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
  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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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