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157號
MLDV,104,苗簡,157,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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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陳欽輝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陳淑媖等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
得駁回其訴:所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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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