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57號原 告 陳欽輝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駱陳淑媖等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得駁回其訴:所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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