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127號
MLDV,104,苗簡,127,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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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27號
原   告 賴世英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一、應提出賴耀南賴英賢及賴運水最新戶籍謄本或其除戶資料 (記事欄均勿省略),如已發生繼承事由,應提出其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 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二、應提出被告賴文光賴志翔賴正維賴鴻賢賴鈞賢、賴 杈賢及賴煜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發生繼 承事由,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所請求塗銷之地上權,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 適當、明確之聲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原 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陳稱,苗栗縣苗栗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39年苗栗地所字第893 號地上權權利人賴阿仁之繼 承人賴耀南,以及同地段467-4 地號土地60年苗栗地所字第 3041號地上權權利人賴英賢、賴運水,均已死亡,逕列被告 賴文光賴耀南,被告賴志翔賴英賢,被告賴正維為賴運 水之繼承人,惟未提出賴耀南賴英賢及賴運水(下稱賴耀 南等3 人)最新戶籍謄本或其除戶資料,是有命其補正,並 於賴耀南等3 人如已確實發生繼承事由時,併提出其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且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之必要。
三、又原告另以賴鴻賢賴鈞賢、賴杈賢及賴煜棠(下稱賴鴻賢 等4 人)為被告,惟未檢具賴鴻賢等4 人最新戶籍謄本,以 致無從確認賴鴻賢等4 人存歿情形及確實送達住址,是亦有 命其補正,且於賴鴻賢等4 人如同樣發生繼承事由時,併提 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且具狀追加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之必要。



四、綜上,爰定期間命原告等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 則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苗栗簡易二庭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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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